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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飞 祝继萍:媒体采访监所制度的法治化

发布时间:2020-10-14 18:00:42 点击次数:145

媒体采访监所制度是言论自由的自然延伸,媒体采访监所来源于公民知情权与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媒体采访监所是保障被羁押者人权的内在要求。我国媒体采访监所制度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媒体采访监所的法律法规存在滞后性,监所对监所采访持消极态度,媒体采访报道忽视保障被监管人员的权利。将来,我国媒体采访监所应当规范化,确立既有利于保护公共安全和良好秩序,又有利于保护被羁押人权利的媒体采访监狱的制度,要对采访的审批,采访的主体和对象,采访的时间、地点和次数,采访时携带的设备,对采访过程的监督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

关键词:媒体采访监所;采访规则;言论自由;信息公开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高一飞,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重庆400031);祝继萍,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助理(重庆 400031)。

  【内容提要】媒体采访监所制度是言论自由的自然延伸,媒体采访监所来源于公民知情权与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媒体采访监所是保障被羁押者人权的内在要求。我国媒体采访监所制度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媒体采访监所的法律法规存在滞后性,监所对监所采访持消极态度,媒体采访报道忽视保障被监管人员的权利。将来,我国媒体采访监所应当规范化,确立既有利于保护公共安全和良好秩序,又有利于保护被羁押人权利的媒体采访监狱的制度,要对采访的审批,采访的主体和对象,采访的时间、地点和次数,采访时携带的设备,对采访过程的监督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

  【关 键 词】媒体采访监所;采访规则;言论自由;信息公开

  【中国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监所根据隶属的机关不同可以分为司法行政机关的监所和公安监所两种。前者包括监狱和劳教所,后者则包括通常人们所说的“五所一院”,即看守所、拘役所、收容教育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以及安康医院。从狭义上而言,监所顾名思义是监狱和看守所的统称。本文所指的监所是狭义的监所,即仅仅包括监狱和看守所。监狱是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实施惩罚与改造的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看守所主要是羁押未决犯的场所,而对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余刑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尽管在关押对象上存在着差异,但两者都是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场所,都代表着国家强制力。

  近几年来人们开始意识到犯罪嫌疑人和服刑人员既是刑事犯罪案件的实施者,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同时也是道德良知的忏悔者,理应保护其基本的权利。另外,出于对监所管理混乱的不满,关于让阳光照进监所的呼声越来越高。随后,关于监所适度开放的改革在全国各地纷纷兴起,监狱和看守所的公开问题越来越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媒体作为亿万群众的眼睛和喉舌,自然而然在监所适度开放的改革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媒体走进监狱和看守所进行采访是监所公开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1]本文试图在分析我国媒体采访监所制度所面临的问题的基础上构建我国媒体采访监所的规则,以期对我国媒体采访监所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有所帮助。

  一、我国媒体采访监所制度的成就与问题

  在人类的历史发展中,言论自由往往与民主观念、关于人的观念、真理观念等等如影随形。正因如此,我们在探索媒体采访监所制度的根源时会发现它与言论自由是如此契合,也正是言论自由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一系列观念告诉我们限制约束人身自由的地方,同样值得关注和重视;被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人,同样值得尊重和关怀。媒体走进监所,促使监所管理透明化、公开化既有利于被监管人员的管理教育,保障其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民众对监所工作的监督,促进监所的文明建设。媒体采访监所的权利,是言论自由权的自然延伸。

  (一)媒体采访监所制度取得的成就

  中国媒体采访监所起步较晚,但发展十分迅速。近几年来,监所开放问题开始越来越受重视。2010年,公安部出台了《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积极、稳妥地推进一批监管场所向社会开放,争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公安监管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实践中,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分别于2009年6月和2010年1月确定了两批共140个看守所对社会开放。这些看守所通过邀请新闻媒体记者采访报道、召开在押人员家属和律师座谈会、接待在押人员家属及律师等社会群众参观等方式,组织开展对社会开放的活动,取得了良好效果。[2]同年,江西省公安厅明确全省二级以上看守所2010年底全部对社会开放,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公安监管场所可以接受新闻媒体来所采访。[3]截至目前,江苏、宁夏等许多省(区、市)都实现了全省看守所敞开大门接受监督。[4]

  自1999年7月司法部颁布《监狱系统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实行“两公开、一监督”的规定(试行)》以来,全国监狱系统积极开展狱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增强监狱执法的透明度。2001年10月12日,司法部进一步颁布了《司法部关于在监狱系统推行狱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强调“要借助媒体的力量,对狱务公开过程中的重要活动,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新闻单位来监狱采访等形式进行重点宣传。”2003年,司法部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首次明确媒体采访监狱的具体程序:“监狱、劳教单位接受新闻机构采访,要严格审批,加强管理。”这使得媒体采访监狱在规范层面变得有“章”可循。

  随着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监所开放的形势越来越明朗。司法部副部长在2013年11月29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相关规定推进司法公开,毫无疑问要继续推行狱务公开……让公开的方式更加便于外界了解和监督。”[5]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各地司法机构开始创新公开方式,畅通公开渠道,积极推进司法机关建设官方微博,设立新闻发言人,建立公众开放日,向社会各界定期开放办公场所,完善媒体采访监所制度,增加司法机关、执法机构的工作透明度。

  近几年来,随着民众监督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的觉醒,媒体对监所的监督无论从广度上还是深度上都较以往有了质和量的飞跃,越来越多问题被暴露在阳光下。从2009年2月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发生的“躲猫猫”事件,到随后各地曝光的“喝水死”、“洗澡死”、“睡觉死”等一系列非正常死亡事件,媒体在披露监所阴暗面中所发挥的作用无可替代。除此之外,媒体还报道了种种有关监所管理混乱、违法执法甚至贪污腐败等现象,其所扮演的“监督人”的作用不仅是对现有检察监督的有益补充,而且是目前实践中社会影响力最大、最有力度的监督方式之一。

  (二)媒体采访监所制度存在的问题

  尽管媒体采访监所制度已经从无到有,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国媒体采访监所的现状仍然不容乐观,我国媒体采访监所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从法律层面而言,我国未对媒体采访监所问题予以明确。无论是《看守所管理条例》、《监狱法》还是《刑事诉讼法》,都没有提及媒体采访监所问题,我们只能在2003年司法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中可以找到关于媒体采访监狱的规定,《意见》的法律效力较低且缺乏具体实施细则。

  其次,从运行情况来看,监所对监所采访持消极态度。目前我国的监所并没有认识到媒体的重要性,不重视与媒体的沟通,对媒体要求进监所采访往往是抵触、排斥的态度,在缺乏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以各种借口回避、拒绝媒体的采访申请。在各地的实践中,媒体能否走进监所进行采访完全取决于各地监所内部的规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和条件,缺乏确定的规则和程序,往往导致媒体采访监所受监所消极态度的影响不被允许或者受到种种限制。例如,在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躲猫猫”事件成为新闻舆论热点后,由15名网民代表组成调查委员会,参与调查“躲猫猫”事件的真相,但是最后网民调查委员会发布调查报告称,查看监控录像和会见当事人的要求都被拒绝,探寻真相还是要靠司法机关。由于新闻舆论监督缺乏法律依据和手段保障,因此在实践中有的监狱、看守所会以依法维护监管安全、保守国家秘密等借口来抵制媒体和记者的调查采访。[6]监所的这种消极态度使得监所的工作得不到广大民众的了解和支持,在一定程度上也侵害了新闻自由和公众的知情权。

  第三,媒体在采访报道中存在忽视保障被监管人员权利的问题。媒体采访被监管人员是一种开放性的新闻传播活动,通常会为了追求轰动效应或满足公众感兴趣的话题,而将采访中获得的有关被监管人员隐私的信息予以公开,如有关被监管人姓名、年龄、住址、电话、亲属情况等等。对于被监管人员而言,与案件无关的隐私信息的公布可能会对被监管人员的家属造成伤害,同时不利于被监管人员回归社会。除了隐私权以外,媒体对犯罪嫌疑人的采访还可能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公平审判权。媒体的话语立场通常是道德化的,诉诸于公众的情感和直觉,因此,在犯罪新闻报道中,为激发公众的关注,时常对犯罪事实及其对被害人一方的伤害情况进行过度的夸张和渲染,显然这损害了犯罪嫌疑人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7]

  药家鑫案件是个典型的案例。在药家鑫案件中,有一些媒体刊发了所谓法律专家的观点,旗帜鲜明地表示犯罪嫌疑人“该杀”或者“不该杀”;也有一些媒体登载了指向明确、结论不二的评论文章;还有一些网络媒体将网民划分为“保药”和“杀药”两大阵营,组织进行声势浩大的激烈辩论。[8]无论媒体是出于何种目的,对药家鑫案件的过度讨论侵害到了犯罪嫌疑人的公平审判权。然而,我国实践中却常常忽视这种矛盾,未对被监管人员的隐私权和公平审判权予以足够重视,对媒体采访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缺乏正确的引导和有效的监督,从而引起公众对媒体采访被监管人员的质疑和不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