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闻评论的社会责任
发布时间:2020-10-14 18:00:40 点击次数:176
新闻评论的三重社会责任是统一的,但在某些情形下,由于新闻评论的政治、法律与伦理价值标准并不完全一致,承担新闻评论的社会责任就成为一种讲求周全、兼顾的平衡艺术。
关键词:社会责任;政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政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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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闻评论是对新闻事实发表的意见。相比于新闻报道,新闻评论具有鲜明的价值属性,对社会制度情境的依赖更强,对社会所要承担的责任也更突出。概括起来,新闻评论的社会责任主要包括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三个方面。新闻评论的三重社会责任是统一的,但在某些情形下,由于新闻评论的政治、法律与伦理价值标准并不完全一致,承担新闻评论的社会责任就成为一种讲求周全、兼顾的平衡艺术。
关键词:新闻评论;社会责任;要素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国际传播学术话语体系建构研究”(编号:15AXW008)。
新闻评论不是新闻,不是事实报道,而是事实评价,是基于新闻事实或有新闻意义的事实而发表的意见。相比于新闻报道,由于新闻评论对社会制度情境的依赖更强,因而,新闻评论带有鲜明的价值属性,对社会所要承担的责任也更为突出。
一、新闻评论社会责任的提出
无论是以事实描述为特征的新闻报道还是以价值规范为特征的新闻评论,都属于大众媒介的传播内容,因而都处于一定的传播及媒介制度中,进而处于规定传播及媒介制度的整体社会制度之下。所谓制度,就是系统。社会制度就是社会系统。从社会学意义上的系统论角度而论,处于社会系统内人化的各个要素既有相对的独立性,又同其他人化的要素相互制约,并统一受制于整个社会系统,服从并服务于该社会系统。就传播媒介及其传播内容而言,自其诞生之日起,就脱离了自在状态而进入包含政治、经济、文化等要素的整个社会系统之内,从而受制于整个社会系统。大众传播媒介因其大众性而具有很强的公共性,它理当更多地体现为公共的意志(“公意”)和公共的利益(“公益”)。正是从这个意义说,作为大众媒介传播活动的新闻评论不仅是个人和媒体机构的一种权利或自由,更是一种义务和责任。
针对大众传播媒介为追逐利润而逾越新闻自由的界限和抛弃应对社会担负的基本责任,西方人很早就提出了新闻媒介的社会责任思想和理论。1788年,被美国人誉为“自由开创之父”的托马斯·杰斐逊在支持制订旨在保护新闻自由的联邦宪法修正案的同时,就指出:“报界有义务向公众提供可信的、准确的和重要的消息与意见。”20世纪初,美国新闻界制订了《记者信条》《新闻法规》等规约,业界要尊重公民自由和对公众尽责的行业规范。到20世纪40年代,美国非政府机构——新闻自由委员会(“哈钦斯委员会”)明确而系统地提出了有关媒体社会责任论的基本思想:现代传播媒介应当“将自己视为公共讨论的共同载体”,应当成为“一个交换评论和批评的论坛”,“社会中所有重要的观点和利益都应该在大众传播机构上得到反映”,要描绘出“社会各个成员集团的典型图画”、要负责介绍和阐明社会的目标和美德,以及要使人们便于获得当前发生的重要事件等。[1]其后在50年代,美国学者T.B.佩特森(Peterson)提出了作为“现代社会公众通讯工具”的媒介所应承担的包括以提供关于公共事务的信息、讨论或辩论来服务于政治制度,启发和提高公众的自我决策意识,对政府进行监督等各项职责和任务,他认为:“自由伴随着一定的义务,享受着政府赋予的特权地位的报刊,有义务对社会承担一定的责任。”[2]70年代,美联社编辑主任协会制定伦理规则明确要求:“报纸应当为人们交流评论与批评提供论坛,特别是当那些评论与社论立场相左的时候。”[3]凡此种种,表明的是新闻媒介在追求和享受新闻自由的同时所应承担的方方面面的社会责任。在所有这些对新闻媒介的社会责任规约中,几乎都涉及到发表意见的新闻评论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