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邸报问题辨析 ——兼论戈公振的“邸报说”
发布时间:2020-08-11 16:32:02 点击次数:785
文章批驳了戈公振的“邸通奏报”说,指出邸在汉代只是通朝报的住所,还不是一种正式负责“通奏报”的信息传播机构,两汉时期京师和地方之间确实存在朝政消息的传播和沟通,但其传播媒介并非后世所说的“邸报”,而是一种非公开性传播的比较原始的新闻信(京师书)。戈氏的汉代邸报说难以确立。
关键词:汉代;邸报;新闻信;;诸侯;史料
文章批驳了戈公振的“邸通奏报”说,指出邸在汉代只是通朝报的住所,还不是一种正式负责“通奏报”的信息传播机构,两汉时期京师和地方之间确实存在朝政消息的传播和沟通,但其传播媒介并非后世所说的“邸报”,而是一种非公开性传播的比较原始的新闻信(京师书)。戈氏的汉代邸报说难以确立。
关 键 词:汉代;邸报;新闻信;
The Discrimination of the Question of the Dibao in Han Dynasty
---- Concurrently discussed Ge Gongzhen’s view of “the Han Dynasty Dibao”
The article firstly criticized Ge Gongzhen with conclusive historical materials for his opinion that "the Di in Han Dynasty could communicate information to the local", then pointed out that the Di of Han Dynasty was not one kind of the organization being responsible for "communicating information to the local" formally but only a high official dwelling place in the capital of the Local government at that time. There did exist a kind of newsletter which spread information from the capital to the local official but it was not Dibao suggested by later scholars. This kind of newsletter was comparatively primitive news that did not spread openly in Han Dynasty. So the view of Ge Gongzhen was established with difficulty.
Keywords: Han Dynasty; Dibao; newsletter;
汉代是否存在邸报,至今尚无定论。
国内最早提出汉代存在邸报的是戈公振。他在《中国报学史》中根据《西汉会要》的某些记载【[1]】和昭帝时燕王旦告霍光谋反的事件【[2]】,推断汉代可能已有邸报存在。
这种观点传播非常广泛,它得到了国内外许多学者的呼应和支持。如日本学者楚人冠【[3]】、燕京大学新闻系美籍教授白瑞登【[4]】、当代台湾学者赖光临【[5]】、曾虚白【[6]】等都持此看法。他们都一致肯定汉代邸报的存在。近来又有张涛等学者提出汉代存在“木简报”,我国古代报纸的历史可以前推800年【[7]】。该观点得到了陈力丹的支持和认同。【[8]】
相反,也有新闻史学者并不赞同戈公振的观点。如方汉奇认为我国邸报有据可考的最早时间是在唐代;姚福申非常谨慎地指出汉代确实存在着以简书为存在形式的官方新闻传播,但这种官方新闻传播并不是人们预料中的“邸报”【[9]】,等等。
汉代邸报说的滥觞是戈公振,戈氏推断汉代存在邸报的两条证据到底是否可靠?一直没有相关的论证。本研究根据收集到的有关史料,试图对戈氏所提供的两论据进行辨析和考证,以澄清汉代邸报这综百年悬案。
一 汉代邸能否通奏报?
戈公振推测汉代有邸报,其证据之一是汉代邸能通奏报。
其史料依据是:
“《西汉会要》‘大鸿胪属官有郡邸长丞。’注:‘主诸郡之邸在京师者也。按郡国皆有邸,所以通奏报,待朝宿也’。通奏报云者,传达君臣间消息之谓,即邸报之所由起也。” 【[10]】
首先,我们先来考察这条证据的真伪情况。
关键是我们要澄清这里“通奏报,待朝宿”的注释者是谁,该说法是否确凿无疑。
一方面,我们认为这里的“通奏报,待朝宿”非唐人颜师古所注。
相当一部分学者都误以为“通奏报,待朝宿”为唐人颜师古所注。【[11]】方汉奇先生没有直接表明这是唐人颜师古所注,对此条注释的来源也没有详细加以甄别和说明。【[12]】事实上,经过仔细查证,我们发现:
《西汉会要·卷六六·邸》:“大鸿胪属官有郡邸长丞。”。
对此徐天麟作的注是:“主诸郡之邸在京师者也。按郡国皆有邸,所以通奏报,待朝宿也。”
此处的“通奏报,待朝宿” 不是唐人颜师古的解释,而是徐天麟根据唐人颜师古“主诸郡之邸在京师者也”的解释而作出的发挥和引申。
其实唐人颜师古“主诸郡之邸在京师者也”的解释见于《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汉书》中有关邸的记录颜师古很多地方都作了注释,而且其大意都不相上下。如:
“郡国朝宿之舍,在京师者率名邸。邸,至也,言所归至也。”(见《汉书·卷四·文帝纪》颜师古注)
“邸,诸郡朝宿之舍在京师也。”(见《汉书·卷三七·季布栾布田叔传》颜师古注)
“诸侯王及诸郡朝宿之馆,在京师者谓之邸。”(见《汉书·卷三四·卢绾列传》颜师古注)
《汉书》中还有很多这样类似的解释,颜师古都没有提到“通奏报”的情况,只认为邸是当时的朝宿之所。由此可以进一步证明这里的“通奏报,待朝宿”非颜注无疑。
另一方面,我们怀疑“通奏报,待朝宿”不排除是宋人徐天麟在颜注基础上的发挥。
《西汉会要》是南宋人徐天麟辑录汉代资料(主要是《汉书》《史记》)所撰而成,此注乃宋人徐天麟对颜注的进一步阐释。而后面的“通奏报云者,传达君臣间消息之谓,即邸报之所由起也”,乃是戈公振在徐注基础上的进一步发挥和阐释。
不排除徐天麟在阐释颜注时可能受到了他本人生活时代的影响而想当然的推测汉代的邸与唐宋时期的一样具备通奏报的功能。因为我们都知道有史可载的真正最早的邸报的产生时间是在唐代,而且当时各地藩镇驻京师的机构都可能履行着通奏报的传播职能。这种制度到宋代还一直保留着。徐注很可能是根据唐宋时期的邸制情况而对颜注作了发挥与推测,这种可能性很大。如此,“通奏报”之说乃是宋人对汉邸功能的一种推测,根本不能成立。
另外,史家一般在征引时都以原始的正史或野史史料为据,论述汉代的问题时多不引用《两汉会要》,因为它是宋人的二手资料,不足为据。准此,汉代邸“通奏报”之说无据。
如果上面这种分析能够成立的话,那么戈氏的邸“通奏报”之说自然难以立足。
其次,汉代的邸本身只具备“待朝宿”的职能。
汉代有无邸报,与当时邸的基本职能存在着直接的关系。
我们知道,唐代有邸报,是因为唐代有着呈递章奏、下达文书的邸(驻京藩镇)。这种驻京藩镇是一种负责传播朝政消息到地方的专职传播机构;它负责抄录,并且能够将所抄录的消息公开传布,
两汉时期,邸在文献中的出现频率是很高的。如正史中《史记》有关汉代邸的记载25见,《汉书》59见,《后汉书》23见。结合三书的具体情况,我们发现汉代的邸一般分为国邸(诸侯王的朝宿之舍)【[13]】、郡邸【[14]】、蛮夷邸【[15]】、县邸、边塞邸【[16]】等。
诸侯、郡国、蛮夷一般驻邸于京师。这些邸大致是诸侯王、诸郡、少数民族首领、国外使节等来朝时的就宿之舍,其主要功能是用来待朝宿。
中央专门为驻京师邸设立了统一的管理机构大鸿胪。大鸿胪只负责掌管属国及少数民族来朝等事务,并不主掌信息传播。当时负责信息传播的机构主要是御使府及后来的尚书台。因此从其部门所属的性质来看,汉代的邸并不具备行政方面的信息传播职能。它当时最多只是朝廷信息发布的一个重点场所。如《汉书·陈汤传》 、《后汉书·卷八八·西域传》都有“县蛮夷邸”的记载。
由此我们知道汉代邸的主要功能是用来待朝宿。它在当时并不是一个象唐代邸(驻京藩镇)一样负责专职传播信息的行政机构。
再次,汉代的邸并不具备“通奏报”的职能。
汉代朝廷的诏令、布告以及地方的奏报都有着专职的传播机构如御史府、丞相府以及后来的尚书台来负责处理。文书的下达与上传都通过驿传,至今为止并没有任何的史料可以证明中央文书下到地方的过程中曾经经过各地驻派京师的邸这种机构来中转传达。【[17]】也没有史料可以说明上报的奏章曾经必须经过邸这种机构。
如《华阳国志·卷十中·广汉士女》载“县以表郡,郡言州,州上尚书”,很能说明当时奏章上达的正常程序。其中的“州上尚书”可知州郡的信息是直达中央政府的,并不经过当时的郡邸。
当时一般吏民的上书都由公车司马负责受理,【[18]】然后再移交行政中枢尚书进行处理。如西汉的未央、长乐、甘泉宫的四面都有公车司马负责受理臣僚吏民的章疏,王莽时期则改由命谏大夫四人,受章疏以通下情。【[19]】至东汉这种公车司马受理臣民奏章的情况仍未改变。【[20]】
而公卿郡吏这类级别较高的官员章奏的受理,则专门由侍御史负责。【[21]】由此可以说明州郡章奏的上达另有正式的受理机构,这意味着州郡的奏章可以直达侍御史。通常情况下未必还要经过驻京师的邸去中转上达。
以上的分析表明,汉代州郡的章奏上报并不一定要经过邸来负责中转。上面“通奏报”中的“奏”与“报”在汉代未必都经过了邸。邸在当时并没有负有“通奏报”的传播职责。
这一点,与唐代的邸区别很大。唐代的进奏官“既为所代表的地方长官呈递章奏,下达文书,办理需要和政府中枢各部门请示汇报联系交涉的各项事宜,也为地方了解、搜集和通报各项政治消息。”【[22]】
最后,这里的“通奏报”不排除还可以作出另外一种解释。
据《汉书·卷八六·何武传》载:
时武奏事在邸,寿兄子适在长安,寿为具召武弟显及故人杨覆众等。
这条史料可以证明邸在当时可能主要还是作为一种州郡官吏到京师上奏时的栖宿之所。邸根本不履行“通奏报”的职责。史书有这样的相关记载。司马相如曾被上计吏带往京师,待诏托身于郡邸,任会稽太守后回邸,邸丞叫上计掾一起来鉴定其会稽守印绶的真假。可见当时的上计吏亦居于邸。又如《全汉文·卷三十三》载应顺的上疏,在疏中应顺建言为了方便当时的上计吏朝会,朝廷应该给百郡的上计吏提供馆舍。【[23]】这些事实都能证明地方郡国的官吏上奏时一般在京师都有固定的邸所。邸为通奏报官吏的朝宿处。
据此,似乎可以将徐注有关汉代邸的“通奏报,待朝宿”理解为郡吏或诸侯在通奏报时的朝宿之所。(这种解释得到秦汉史专家林甘泉先生的认同。)【[24]】
结合上面的分析我们认为戈氏的“邸通奏报”说本身不足为据,汉代的邸并不象唐代的邸一样具备呈递章奏、下达文书的传播职能,它主要作为郡国诸侯通奏报时的朝宿之所。邸既然不能通奏报,那么在汉代是否还有可能存在邸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