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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广告审查制度:回顾与反思

发布时间:2020-10-09 14:54:22 点击次数:128

广告发布前审查制度的建立,是防止虚假违法广告和有悖社会伦理道德的广告流入市场的重要制度安排。所谓“双轨制”广告审查制度,即对于特殊商品广告,首先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然后提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建的广告审查委员会审查,审查通过后,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查验相关证明文件,并对广告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查。广告行业协会组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行业成员共同遵守的自律规则,规范企业广告行为,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规避行业企业广告违法风险,可以大大降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管理成本,提高广告审查和广告监管绩效。

关键词:审查制度;违法广告;广告发布;行政主管部门;广告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监管;广告行业协会;审查机构;投诉

  广告发布前审查制度的建立,是防止虚假违法广告和有悖社会伦理道德的广告流入市场的重要制度安排。当前,我国广告审查存在一些突出的制度缺陷,亟须完善。

  广告审查制度历经三个阶段

  总体来看,到目前为止,我国广告审查制度历经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82—1993年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广告企业的审批登记并发放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以及对违法广告的行政处罚。在这一时期,对相关证明文件和广告内容的审查主要由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来执行。第二阶段:1993—1998年间,我国广告审查的“双轨制”。所谓“双轨制”广告审查制度,即对于特殊商品广告,首先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然后提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建的广告审查委员会审查,审查通过后,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查验相关证明文件,并对广告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查;对于一般商品广告,则由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负责相关证明文件和广告内容的自我审查。第三阶段:1998年以来我国广告审查制度进行调整。1998年9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停办广告审查机构的通知》。自此以后,广告审查委员会不再具有广告审查职权。依照《广告法(1994)》规定,特殊商品的广告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广告审批表,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负责查验相关证明文件。一般商品广告仍由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自我审查。

  优化现行广告审查制度

  近年来,我国违法广告事件频发,消费者权益常受侵害,凸显我国现行广告审查制度的弊端。我国现行广告制度呈现出审查流于形式、一般行业审查缺乏有效的制度设计、对广告审查失责缺少有效的监督与惩罚机制、广告行业协会组织事实缺位等现状。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建议通过以下方式优化我国广告审查制度以及探寻其实施路径。

  第一,构建政府主导与行业协会参与的审查制度。亟须完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和权利,以及广告行业协会组织自律审查职能。广告行业协会组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行业成员共同遵守的自律规则,规范企业广告行为,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规避行业企业广告违法风险,可以大大降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管理成本,提高广告审查和广告监管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