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官营商报”案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11 16:27:08 点击次数:448
一、垫补商报官款消息的披露“官营商报”案是清末引起全国关注的一件大案,其信息的披露有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御史胡思敬在参奏端方的折文中提及此事,但没有引起外界的广泛注意。在御史江春霖因本案奏参蔡乃煌后,《大公报》即以《报馆与流氓》为题置评:蔡乃煌之摧残舆论收买报馆,久为天下所共愤。报界为“官营商报”案的报道不仅扩大了该案的传播区域,而且表达了报界对官方干涉报馆的不满,支持了谘议局对官款津贴报馆和官营商报行为的追责,声援了御史对涉事官员的参劾。相较于以御史胡思敬五月八日参奏端方“贿通报馆”“营私舞弊”不为外界所知而结果不了了之,报纸刊载官款资助报馆消息被外界周知后有了谘议局追责的后续结果,反映出《南洋官报》对资助款项信息的公布也是“官营商报”案后续发展的一个关键环节。
关键词:清末报馆;官营商报;报界;江苏谘议局;官报;张人骏;报道;报纸;上海
内容提要:“官营商报”案是清末报案中非常独特的一个。该案由清理各省财政之事而起,之后受到江苏谘议局、报界和御史的一致追究。清廷多次谕令地方督臣查覆,此案最后以追还官款,将报馆退归商办结束。相关各方在此案中的表现,是观察清末预备立宪时期各方力量的影响及报界政治生态的一个窗口。
关键词:清末/“官营商报”案/江苏谘议局
作者简介:李卫华,厦门大学历史系。
相关基金:本文系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清末政府报刊媒介管理研究”(项目编号:13CZS043)的阶段性成果。
清末是近代报业急剧发展阶段,也是报案的高发时期。在众多报案中,多见清政府捕人、封馆和罚金等手段,通过官款收买报馆的做法并不常见,抑或多有而不为人知,但“官营商报”案是重要的一例。该案涉及到多个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报纸,且受到御史、谘议局和报界三股力量披露和追究,一时成为轰动事件,使清廷不得不谕令两江总督张人骏核查此事,最后只好以收回官款,退归商办而结束。“官营商报”案的重要研究价值,不仅仅在于它在众多报案中极具独特性,影响也很大,而且还在于,该案有众多其他报案不具备但却值得关注的新因素。此外,它牵涉清政府的部门较多,是一个观察清末政府与报馆关系的极好案例。由于学界目前尚未有人对该案加以专门研究,故笔者撰此拙文,以求抛砖引玉。
一、垫补商报官款消息的披露
“官营商报”案是清末引起全国关注的一件大案,其信息的披露有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御史胡思敬在参奏端方的折文中提及此事,但没有引起外界的广泛注意。第二阶段,《南洋官报》刊载了垫补报馆款项使用内容的江苏清理财政清单。这样,津贴官款的来源、数额及所受贴补之报馆等具体信息被披露。此后,江苏谘议局议员见此消息后马上提出革除官营商报议案,此后,江苏谘议局不断追查,媒体广泛报道,此案遂成为当时重要的新闻事件。
宣统元年五月初八,御史胡思敬在参劾两江总督端方的折文中,指责端方“贿通报馆”,控诉其“公行贿赂”“营私舞弊”①等十罪二十二款,请求清廷特派查办大臣,调取各部案卷,以备质对。胡思敬在参奏折中提及了端方收买的各报及每年所支津贴的数额,并指责端方此举是为行一己之私。奏折上至清廷后,清廷谕令两江总督张人骏“确查具奏”。与此同时,两江总督端方改调直隶总督,而在两广总督任上的张人骏被调至两江。张人骏接到奏折时已是六月十二日,当时人在广州,尚未来得及接任两江总督之职。因此将调查端方官款结纳报馆等事交于护理两江总督、布政使樊增祥调查。张人骏主导的调查历时半载,直到十一月他才奏覆清廷,称端方“尚无罔利行私”。②也就是说,御史胡思敬参奏端方徇私收买报馆之举,张人骏和清廷并不以此为罪。这样,御史参奏一途,虽对此事有所披露,但并没有使该事件被外界广泛知晓,事情没有被追查下去。
江苏谘议局的介入使事情有了转机。宣统元年九月,江苏谘议局从《南洋官报》所载江南宁属清理财政局移请江南财政总局照覆文中发现,江苏有官款垫补商报行为,并查得官费津贴来源、数额以及津贴的报馆对象。其具体情况是:上海之《中外日报》《舆论时事报》《申报》,或完全是官款或半是官款。各报按月由江苏官方津贴之款,多少不等。上海《泰晤士报》由江苏官方勒派衙、署、局、所,以及官立学堂担任贴款。至于垫款数额,据谘议局查明,宣统元年二月一个月中,给《申报》馆垫款湘平银一万八千九百余两,历年垫入《中外日报》《时事报》等馆者亦为数不小。上海《泰晤士报》由江宁财政局一处津贴银三千六百两,另外还勒令全省衙署、局、所、学堂等各处提供津贴。另外,谘议局还查见各报馆用途未明经费湘平银九千六百两。谘议局对官款垫补报馆一事的最初反应是:“以为官自解其私囊,虽官冒商名,淆乱清议,情理大有不合,然人民无担负义务之关系,业已隐忍相安。”③尽管意识到官方资金贴补民间报馆会淆乱清议,不合情理,但遗憾的是谘议局并没有对此加以追究。但当看到贴补报馆的经费并非官员个人私产而是苏省人民缴纳的官款时,谘议局对此事反应非常激烈,按照《谘议局章程》赋予谘议局的权力,江苏谘议局便开始对江苏官方的错误做法加以制止。以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谘议局议定不可行事件,得呈请督抚更正施行”的权利,谘议局以“宪政”“国法”“税则”和“政体”等标准议定了官款垫补商报行为不可行之原因以及更正方法。至此,“官营商报”案进入谘议局议事日程,谘议局对此展开讨论、调查并形成决议,然后提请江苏巡抚和两江总督对此事回应,该案遂成为重要的政治事件。同时,该案被报纸广泛报道,迅速扩散,也成为报界一个舆论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