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广告法制建设——基于2014版广告法草案的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11 16:27:06 点击次数:227
互联网时代广告法制建设— —基于2014版广告法草案的研究。
关键词:广告;广告法;草案;互联网;法制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以下简称《广告法》 ) 于 1994 年 10 月 27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199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广告法》共 6 章 49 条,对该法的调整范同、广告准则、广告活动、广告的审查、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作了规定。《广告法》是我国规范广告活动的重要法律,以及围绕一些特殊商品、针对某些运作环节制定的相关广告管理办法和规则。《广告法》实施至今已有 20 年,它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广告活动,促进了广告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目前 2014 版《广告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 2014 版《广告法》)已完成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国务院法制办将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望在年内出台。(张晓松 , 2014 )
在一些发达国家,广告信息也是受管制最多的。在美国,“广告信息由政府管理。实际上,广告可能是受管制最多的一种现代言论与出版形态。每级政府——联邦、州与地方——都通过了控制企业与公司能够就其产品与服务宣扬什么内容的法律。”( 唐 · R. 彭伯 , 2004:516 )
在我国,狭义的广告法就是指 1994 年 10 月 27 日通过的《广告法》,也是我国广告法领域中的基本法律。另外还包括 1987 年 10 月 26 日颁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它们构成了我国广告法的专门法律体系。从广义上看,中国的广告法又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它还指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与广告相关的条款,也都是广告法的重要渊源。在《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广告法律规范。
《广告法》属于行政法,“从法的功能上讲,行政法主要是规范公权力和保护人权的。一个国家是否先进,是否强盛,主要看两个方面:一是是否以人为本,一是政府是否依法行政。市场规则制订得再好,如果政府腐败、无能,整个国家不可能发展。近代以后我们中国落后,主要原因就是政府腐败,从清政府到国民党政府,都是政府腐败。而政府腐败的重要原因就是没有行政法规范公权力、监督和制约政府官员。”(赵继成 : 2011 )我国目前颁布的法律中,行政法占 70 %,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土地管理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广告法等。另外还有数以千计和数以万计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则更是 90 %以上属于行政法。
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包括广告在内的商业信息传播呈爆炸式增长。如 2012 年中国的微博用户 3.086 亿, 这无疑是商业营销最佳平台,企业也纷纷建立自己的微博帐号。这种传播的判断的效果很直接,就是商业广告信息被关注数量。被关注数量的多少意味着微博营销传播信息的影响力度。微博营销信息还可以互动和被转发等。 2013 年,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以及管制的加强,中国微博用户开始减少,但微信用户不断增长,很快就突破 5 亿。“互联网发展快,完全不由管理者意志改变,法律制定永远滞后,……我们其实一点都不缺法条,但我们真正希望立什么样的法?”( 钱昊平、贺佳雯 , 2014 )这也正是本文研究的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