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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忘的权利”:个人信息保护的新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20-08-26 16:12:30 点击次数:106

2012年,欧盟出台了一项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改革方案,主张民众有权要求相关机构删除有关他们的个人数据。这项新的权利被称为“被遗忘的权利”,本文阐述了该项权利的法理渊源,分析了该项权利的主要内容,并探讨了该项权利对言论自由的影响,最后讨论了将该项权利移植到我国将遇到的问题以及相关的对策。

关键词:被遗忘的权利;隐私权;财产所有权;言论自由

  【英文标题】 "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 A New Proposal for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作者简介】邵国松,南京财经大学新闻学院院长、教授、博士,南京 210046

  【内容提要】2012年,欧盟出台了一项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改革方案,主张民众有权要求相关机构删除有关他们的个人数据。这项新的权利被称为“被遗忘的权利”,本文阐述了该项权利的法理渊源,分析了该项权利的主要内容,并探讨了该项权利对言论自由的影响,最后讨论了将该项权利移植到我国将遇到的问题以及相关的对策。

  The EU recently passed a new proposal for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suggesting that individuals have the right to demand involved parties to delete personal data related to them. This new type of right is called "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 This essay presents the legal sources of 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 then discusses the main contents of the right, and also the influence of the right on freedom of speech. Finally, this essay discusses the possible problems and strategies involved in the transplantation of this right to China.

  【关 键 词】被遗忘的权利 隐私权 财产所有权 言论自由 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privacy rights/property ownership/freedom of speech

  中图分类号 G2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8263(2013)02-0104-06

  2012年初,欧盟出台了一项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改革方案。和欧盟1995年颁布的数据保护指令相比,这个改革方案赋予民众一项新的关乎个人信息的权利,即民众有权要求相关机构删除有关他们的个人数据,同时阻止那些个人数据的进一步传播。这项权利被称作“被遗忘的权利”或“删除的权利”。

  欧盟增设这项权利并不令人吃惊。过去十年间,社交网站、搜索引擎、云计算等信息传播技术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民众将个人信息传到网上,以实现网上交友、购物、个人表达等目的。但这些个人信息往往被私营/公共机构或其他个体以一种极为便利的方式进行收集,然后用之于种种不同的商业、政策乃至犯罪的目标。实际上,收集、共享和使用个人信息的规模已达到一个无以复加的地步,这给个人信息隐私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有鉴于此,欧盟推出个人信息保护的改革方案,增设“被遗忘的权利”,使民众能及时、永久删除自己的个人信息,在相当大程度上能提升信息隐私的保护水平。

  尽管如此,有不少人对这项权利提出异议。新的权利条款刚刚出台,便有报刊评论说,该条款本身是含混不清、不切实际的、也不太具备可操作性,因为我们很难弄清某个用户的数据是何时开始储存,又是何时结束储存的。另外,个人信息一旦上网,就很难保证所有的电子复制件全部被删除①。如果执行这个条款,会对小的网络公司造成相当大的负面影响。即使是大的网络公司,也会发现所面临的惩罚是相当严厉的②。更主要的是,不少大牌法学家也发表文章,认为倘若实施该项权利,使个体有权利删除任何于己不利的言论,将会对民主社会最为看重的言论自由构成极大的危害③。

  本研究便是对上述争议的一个回应。我们认为这项权利的实施能有力提升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的力度,是隐私权保护的必然发展趋势,同时也是财产所有权在个人信息领域延伸的结果。同时,我们也认为,这项权利不是绝对的。在特殊情形下,它应受到限制,以保护其他更重要的公众利益,比如言论自由等。

  在接下来的篇幅里,我们将对这项权利进行详细讨论,以期为我国的个人信息立法保护提供参考。具体而言,本研究包含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追根溯源,对被遗忘的权利之法理渊源进行历史考察。被遗忘的权利是一个新颖的权利,但并不是说它是横空出世、没有任何历史渊源的。事实上,该项权利在西方至少有两个法理渊源:一个是隐私法中控制个人信息的权利,一个是财产法中毁损个人财产的权利。我们将对这两个法理渊源展开论述,探讨他们是怎样为被遗忘的权利提供佐证的。本研究的第二部分将对被遗忘的权利的主要内容进行讨论,主要涉及权利的范畴、权利的主体、权利的施加对象等。本研究的第三部分将讨论该项权利对其他权利的影响。我们认为被遗忘的权利不是绝对的。在一些特殊情形下,被遗忘的权利可能会受到限制,以保护更重要的利益,比如言论自由。前面三部分探讨的都是被遗忘的权利在西方的发展情况。在文章的最后,我们将谈论该项权利能否为我所用,纳入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范畴。

  一、法理渊源

  被遗忘的权利主要是为了解决当下个人数据大量存储所带来的隐私隐患。尽管是一项新近提出的权利,但在西方至少有两个法理渊源,一个是隐私法,一个是财产法。前者重在保护的是信息所有人的人格,因为相当多的个人数据涉及个人的隐私;后者保护的是信息所有人的财产所有权,因为个人数据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④。这两个法律模式均为被遗忘的权利的发展提供了法理上的依据,但均无法为这项新的权利提供完全的支持。

  先看隐私法。在欧洲大陆,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的人格权长久以来受到法律的保护。依据《欧洲人权合约》第8条⑤,公民的私人生活、家庭生活、住宅和通信有权利得到尊重。这些隐私权利是欧洲大陆所推崇的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被遗忘的权利作为隐私权的延伸,可用来进一步保护权利主体的人格权。在美国,普通法对推动隐私权的发展、加强对公民隐私的保护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按照著名学者William Prosser的总结⑥,普通法判决中隐私侵犯常常涉及四种情形,即窃用他人姓名或肖像;对他人隐私空间的侵入;公开他人不实形象;公开他人的私生活。其中最后一种情形和被遗忘的权利最为相关。该条规定:如果所披露的他人隐私对于常人来说是高度冒犯性的,且所披露的隐私信息和公众利益无关,那么信息披露者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反过来说,受害人有权要求相关机构删除那些与公众利益无关的个人隐私信息。发展至今日,无论是在欧洲还是在美国,隐私权已从先前的“不被打扰的权利”发展成一种自决隐私。即“个人不受约束地、独立的决定自己隐私生活的权利”⑦。应用到网络上的个人数据方面,自决隐私意味着个人有权决定怎样使用个人信息、决定哪些个人信息可以公开、哪些又不能公开。这为被遗忘的权利之出台提供了直接的支持。

  再看财产法。财产法中的一个核心概念是财产所有权,即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依据古代罗马法,所有权最极端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所有人享有毁损其财产的权利。后来的英美普通法也将毁损权作为所有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加以保护,除非该权利的行使影响到第三者的利益。到了20世纪,毁损权逐渐受到冷落,一些法院对此项权利进行否定,认为那将不利于珍贵财产的保护。但最近有学者对美国的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发现损毁权其实能给社会带来诸多好处,尤其是能更好地保护个体隐私、促进言论自由、以及鼓励更多的创造性活动⑧。过去几十年间,所有权的外延不断扩大,已被用来保护非实体性的财产,比如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尤其是著作权赋予作者一系列自行处理其作品的权利,和被遗忘的权利最为接近。发展到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逐渐被看作是一种私人财产,而受财产法的保护。具体而言,在网络空间,用户传到网上的信息也可视为他的个人财产,因此该用户有权利决定怎样处理这些信息,包括对这些个人信息进行毁损/删除。

  尽管隐私侵权法和财产所有权法为被遗忘的权利提供了法律支持,但尚不能完全覆盖被遗忘的权利。隐私侵权要求损害是确定的、且可以估测。将这个标准用到被遗忘的权利上,意味着原告必须明确知晓哪些机构或个人持有他/她的个人信息,并且能证明这些机构或个人持有信息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了伤害⑨。从这个意义上说,隐私侵权法并不完全适合保护被遗忘的权利。相比较而言,财产所有法是一个更好的模式,因为它不需要原告证明受损的事实。但从财产所有权的角度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也不是一种万全之策。比如,对事关某个个体的信息的删除在某种意义上讲是对他人言论的压制,这有可能构成对言论自由的侵犯。财产所有权并没有很好的解决这一点,这也是被遗忘的权利被欧盟提出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