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群体性事件:舆论生成与政府决策
发布时间:2020-08-26 16:12:26 点击次数:157
网络群体性事件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类型研究的基础上,可以梳理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舆论生成过程:公共话题聚合→舆论场出现→意见领袖出现→网络与传统媒体间互动。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生成过程进行分析,结合危机设计、理性设计、渐进设计和社会设计等四种公共行政领域行动的模式,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网络群体性事件设计出不同的处理方案,从而形成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政府决策机制。
关键词:网络群体性事件;舆论生成;政府决策;社会设计
【英文标题】Group Conflicts Online: The Generation of Public Opinion and the Government Decision-making
【作者简介】汪建昌,男,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南京审计学院讲师,江苏 南京 210093
【内容提要】网络群体性事件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类型研究的基础上,可以梳理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舆论生成过程:公共话题聚合→舆论场出现→意见领袖出现→网络与传统媒体间互动。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生成过程进行分析,结合危机设计、理性设计、渐进设计和社会设计等四种公共行政领域行动的模式,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网络群体性事件设计出不同的处理方案,从而形成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政府决策机制。
【关 键 词】网络群体性事件 舆论生成 政府决策 社会设计
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了多起网络群体性事件,这些网络群体性事件往往会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有的甚至会引发街头群体性暴力事件。因此,应对网络群体性事件成为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而地方政府应对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的能力和应对事件的决策能力还有一定欠缺。因此,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特征的分析和政府应对决策的探讨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一、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类型
概念的界定是类型研究的基础,对网络群体性事件进行类型研究需要从概念角度对其内涵加以界定。杜骏飞认为:“网络群体事件的本质是网民群体围绕某一主题、基于不同目的,以网络聚集的方式制造社会舆论、促发社会行动的传播过程。它可以是自发的、也可以是受组织的,可能是有序、健康的,也可能是无序、不健康甚至是非法的。”①这里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界定没有严格限定组织化或者非组织化、合法或者非法,而是认为在网络中引起重大社会舆论的事件都是网络群体性事件。当然也有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网络群体性事件是指无序的甚至非法的网络事件。“网络群体性事件是一种集群行为,严重的网络群体性事件会对网络内外秩序产生干扰,甚至危及社会稳定。”②揭萍、熊美保也同意网络群体性事件是危及社会稳定的行为,他们认为:“网络群体性事件是指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形成的‘网中人’群体为了共同的利益,利用网络进行串联和组织,公开干扰网中网外秩序,干扰网络正常运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乃至可能危及社会稳定的集群事件。”③
2008年以来,各种类型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其中一些事件最终发展成街头政治行为。探求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类型与舆论生成、发展方向以及政府行为与事件结果的关系有一定的理论价值,有利于政府提升对网络事件本质的认识,学会如何加强对网络事件的舆情监控、舆情引导,提高政府对网络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表1所列举的一些网络群体性事件,影响范围较广,以此为基础对网络群体性事件进行类型化研究,能更好地揭示其本质,探求政府的应对决策。
从矛盾的性质来,网络群体性事件可以分为两大类:有矛盾基础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和无矛盾基础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如2009年的贾君鹏事件虽引起了众多网民的讨论和参与,但是此类事件没有矛盾基础。有些网络事件却有一定的矛盾基础。这一类网络群体性事件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国际矛盾引发的网络群体性事件,例如反击CNN事件、抵制家乐福事件等;另一类是国内矛盾引发的网络群体性事件。比较而言,国内矛盾引发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率更高,占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比重更大。一些社会矛盾激化后容易引发大规模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如行政执法、贫富矛盾、城市拆迁、行业改制、官员腐败等都是可能引发矛盾的触发点。与国际矛盾引发的网络群体性事件相比,国内矛盾引起的网络群体性事件有时会将矛头直接指向社会基本制度和主流价值观,对现存秩序的稳定性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国内矛盾引发的网络群体性事件更值得政府关注。
网络群体性事件近年来引起地方政府高度重视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网络群体性事件处理不好会引发街头暴力事件,或者一些群体性事件经由网络扩大后会促使矛盾进一步激化。以是否触发街头暴力事件为标准,网络群体性事件可以分为两大类:易触发街头事件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和不易触发街头事件的网络群体性事件。例如一些有矛盾基础的网络群体性事件,特别是一些有国际矛盾基础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如北约误炸我驻南斯拉夫大使馆、南中国海领土争端等所引发的网络民众聚集的群体性事件易于引发街头抗议行为。另外,国内矛盾触发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在处理不当的情况下也可能触发街头群体性事件。与之相反,无矛盾基础的网络群体性事件一般不会引发街头政治行为。
如果以单一因素为分类标准,还可以用“有无制度化的沟通渠道”、“结果解决的方式”为分类依据将网络群体性事件进行分类研究。这种方法的分类研究具有提高对网络群体性事件认知的作用,但是简单化的分类方法对于揭示问题的复杂性和提高政府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处理能力无法提供足够的理论支持,因此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类型研究需要寻找更为复杂和精确的分析维度。
借鉴童星、张海波在研究群体性事件的治理时提出的分类标准,对网络群体性事件也可以用“是否有组织”、“是否有直接的利益诉求”两个分析维度为基础进行分类:第一类为“有组织—有直接利益诉求”的网络群体性事件;第二类为“有组织—无直接利益诉求”的网络群体性事件;第三类为“无组织—有直接利益诉求”的网络群体性事件;第四类为“无组织—无直接利益诉求”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双重维度的分类标准使网络群体性事件分类研究进一步深化,在此基础上能够得出更有意义和理论指导价值的结论:“无组织—无直接利益诉求”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事件形态多变,影响范围难以控制。④
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类型研究还可以进一步深入,如在研究单一标准对网络群体性事件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各类标准之间的内在联系;或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建立二元化乃至多元化的分类标准体系,并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解决提供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