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举玺:论《苏联报刊与其他大众传媒法》特色
发布时间:2020-08-26 16:12:26 点击次数:159
1990年6月12日,苏联颁布了有史以来第一部《苏联报刊与其他大众传媒法》,苏联新闻舆论从此不再接受审查。颁布该法的初衷是为了规范新闻舆论界,使其更好地为国家体制改革服务。出人意料的是,该法的颁布反而纵容了反对派媒体的大肆泛滥,那些颠倒黑白的新闻舆论,使人民丧失了社会主义价值观和对共产主义的信念。该法生效不过一年,苏共即宣告解散。今天,我们重新来审视和分析这部大众传媒法的特色,不仅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对我国新闻事业进一步改革开放更具有十分重要的警示价值。
关键词:大众传媒法;苏联报刊;大众传媒;苏联;报刊;自由;登记
【摘 要】1990年6月12日,苏联颁布了有史以来第一部《苏联报刊与其他大众传媒法》,苏联新闻舆论从此不再接受审查。颁布该法的初衷是为了规范新闻舆论界,使其更好地为国家体制改革服务。出人意料的是,该法的颁布反而纵容了反对派媒体的大肆泛滥,那些颠倒黑白的新闻舆论,使人民丧失了社会主义价值观和对共产主义的信念。该法生效不过一年,苏共即宣告解散。今天,我们重新来审视和分析这部大众传媒法的特色,不仅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对我国新闻事业进一步改革开放更具有十分重要的警示价值。
【关 键 词】大众传媒法;苏联报刊
随着戈尔巴乔夫倡导并深入推进“公开性”与“舆论多元化”政策,苏共中央对新闻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允许媒体盲目揭露所有阻碍改革的缺点,任意描写黑暗,否定历史,传播片面信息,甚至可以使用欺骗手段去排除“异己”等,导致苏共新闻思想出现混乱,媒介呈现失控和无序状态。
为了规范新闻舆论界的无序状态,使之更好地为改革服务,苏联政府于1990年6月颁布《苏联报刊与其他大众传媒法》。该法由7章39条内容组成,规定新闻舆论从此不再接受检查,呈现出六大特色:
一、取消审查制度,推行绝对化新闻自由
总则第1条开宗明义,直接划定新闻自由。“报刊和其他传媒工具是自由的。苏联宪法保障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享有通过报刊和其他大众传媒自由表达意见和信仰,收集、选择、获取和传播信息与思想的权利。”这种权利以法律形式得到确立和保障。
为了推行新闻自由,第7条明确规定:“创办大众传媒的权利属于人民代表委员会和国家其他机关、政党、社会组织、群众团体、创作协会、依法创办的合作社、宗教团体、公民其他联合组织、劳动集体,以及年满18岁的苏联公民。”[1]7从法律上确定,各种组织和年满18岁的公民个人都有创办大众媒介的权利。
为简化办报程序,第8条规定创办者只要在创办地向大众媒介管理机构递交一份登记申请,一个月内就能收到开办许可证。但是,要求创办者“自收到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应开业运行。一旦超过一年期限而未开办者,其许可证自行失效。”[1]8可以说,用“登记许可证制度”取代以往的“审批制度”,不仅简化了程序、提高了效率,也反映出新闻媒体从创办之时起,政府就取消了审查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信息传播都需要到大众媒介管理机构去登记才能开展活动,第10条就明确规定了无须登记的范围:“国家政权和管理机构、其他国家机构等有权不经登记即可公开传播信息,颁布官方文件、其他各种法令、司法及仲裁公报。”除此之外,“企业、社会组织、教学和科研机构有权不经登记,即可出版和传播工作中所需的信息资料和文献。用科技设备制作不用于公开传播,或作为手稿复制的印刷、音响、声像产品的活动不需要登记。”特别是“大众传媒在发行不足1000份的印刷品时也不需要登记”[3]10,这条规定等于向所有持不同政见者、苏共反对派、NGO、民间社团等彻底敞开了舆论大门,大家可以随心所欲地创办媒介机构、畅所欲言地发表各自的政见。自此,大批媒介机构既脱离了苏联政府媒介管理机关的管辖,又充分享有了本法所规定的舆论自由。
根据该法规定,在苏联创办媒介的程序有两种:一种是发行量在千份以上的媒介必须登记,登记获准后就能开展新闻传播活动,且所有新闻活动不再接受政府监督和检查;另一种是发行量低于千份的媒介不经登记就能实施新闻传播活动。[2]126
为保障大众传媒机构记者们的职业活动不受任何干扰,第36条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官员如果阻碍记者的合法职业活动,强迫记者传播或者拒绝传播新闻,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标志着政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媒介自主经营和新闻工作者享有的新闻自由。
这些规定一改苏共中央70多年来秉持的新闻审查制度,有意迎合了苏共中央总书记戈尔巴乔夫主导的“公开性”与“舆论多元化”政策。
二、经营权放开,传媒商业化
苏联在20世纪30年代形成了自己的社会主义新闻事业模式。新闻改革前,苏共从中央到地方形成各种层次的党委机关报刊,所有机关报刊都受同级党委的领导,总编辑由同级党委任命。这些媒体所有的资产均被作为党产,几乎所有办报经费都由国家财政预算拨付。
此外,各种群众团体的报刊、专业报刊、通讯社、广播电视台站等新闻媒体,都作为国有资产而置于苏共领导之下,不允许私人办理任何媒介。正因为如此,国家财政每年需要向这些社团媒体拨付大笔补贴资金,而媒介对新闻业务无法自主经营,自上而下的各级报刊几乎长出一个相同面孔。[3]
取消对媒介的国家财政拨款,开放媒介经营权,使传媒商业化,成为《苏联报刊与其他大众传媒法》的典型特色。
为了保障新闻业务自主,媒介经营权放开是关键。为此,该法第4条规定:“大众传媒编辑部为法人,有权在经济独立、独立核算条件下从事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1]4这从根本上解决了媒介经营严格受党政约束的问题。媒介报道什么不报道什么,完全由编辑部说了算。为了保证媒介的发行量,吸引更多的广告业务,追求营利目标,编辑部在报道内容上必然要大力关注受众所关心的热点和议题,设置报道程序,制作符合时代潮流的版面,以吸引读者,引导舆论。
在确保编辑部和主编的职权方面,该法第15条规定,“大众传媒活动章程由创办人确定,由编辑部或其他大众信息出版发行机构在业务独立的基础上贯彻执行”;“编委员会按照大众传媒编辑部章程规定的程序组成,主编担任编委员会主任”;“主编由大众传媒创办人任免,或根据大众传媒编辑部章程规定,进行选举和罢免。主编主持大众传媒编委会和编辑部的工作,在同创办人、出版人、作者、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联合会、公民个人以及法庭的关系中,代表该大众传媒”。除此之外,“主编对大众媒介活动负全面责任”。[1]15主编的地位在这里得到确立,这对其主导媒介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重要作用。
针对传媒商业化后利润分配问题,第17条进一步明确了创办人、编辑部和出版人的生产关系、财产和利润分配关系,“创办人和出版人有确保编辑部工作人员应有的劳动生产条件和社会生活福利的义务”,“大众传媒活动收入(利润)归创办人、编辑部和出版人所支配。”三者按编辑部章程所规定的支配份额分成。[1]1
上述条款明确扩大了媒介创办者、编辑部、出版人享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包括生产经营权、人事任免权、发稿权,为传媒商业化铺平了道路。一大批国家级报刊媒介先后转为自负盈亏的主编负责制机构,支配权逐步被主编和资深记者掌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