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情感公开化:媒体与当事人的共谋
发布时间:2020-08-26 16:12:26 点击次数:169
情感类电视节目的出现,是市场力量下媒体与当事人共谋的产物。本文采用微观经验研究的方法,对双方共谋过程中的互动进行社会学解析,从而得出结论:隐私情感的公开亮相之所以成为可能,依赖于媒体以权力运作为核心的相关策略及媒体与当事人双方的情感管理。这一结论不仅可以解释关于此类节目真实性的种种质疑,也将为下一步对策研究奠定基础。
关键词:情感类电视节目;共谋;权力;情感规则;情感管理;当事人;隐私;权力;电视节目
【内容提要】情感类电视节目的出现,是市场力量下媒体与当事人共谋的产物。本文采用微观经验研究的方法,对双方共谋过程中的互动进行社会学解析,从而得出结论:隐私情感的公开亮相之所以成为可能,依赖于媒体以权力运作为核心的相关策略及媒体与当事人双方的情感管理。这一结论不仅可以解释关于此类节目真实性的种种质疑,也将为下一步对策研究奠定基础。
【关 键 词】情感类电视节目 共谋 权力 情感规则 情感管理
【英文标题】The Openness of Privacy Emotion: The Collusion of Media and Parties
【作者简介】刘辉,南京财经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博士
[中图分类号]G2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22(2012)01-0061-3
2011年6月某省会电视台《情感密码》栏目播出一期《我给儿子当孙子》的节目,片中的不孝子许峰,激怒了观众,人们开始在网络上对“许峰”展开了“人肉搜索”。富有戏剧性的是,正当寻找毫无进展之际,“许峰”却顶不住压力,主动找到了媒体,曝出他只是电视节目临时雇佣的演员而已。①情感类电视节目再次引发社会争议。事实上,这种以电视为传播媒介,以谈话、纪录等为手段,以普通人真实经历与真实情感为内容的节目类型,其本质就是隐私情感的公开化。这一本质决定了它内容供应的困难。在巨大的利益面前②,媒体必须采取种种策略,达成与当事人的“共谋”,以获得节目素材,甚至以完全编造的方式来弥补选题的缺口。
本文将对媒体从业者与情感节目当事人的微观互动机制进行分析,力图了解隐私情感公开化这一有悖常理的现象如何成为可能,从而深刻认识该类节目虚假性的本质。之所以以微观人际互动分析替代宏观阶层研究,理由是在这一互动中,个体行为均是由其所处的社会结构所决定的。选择进行机制分析,因为它既非高度概括的普适定理,又非单纯的描述与叙事,它隐藏在经验资料背后,要靠发现、分析与推测获得,是“经常发生的,易于识别的因果模式。”③因为笔者深信“情感”问题具有含混性、敏感性、内向性的特点,量化研究无法得到真实的结论,因此,本文研究方法为质化研究。
一、“共谋”的难题:难以逾越的障碍
作者前期研究表明,“隐私情感公开化,必是情感主体的主动选择,因为情感与主体的存在不可或分,而隐私权的规定,则把是否公开隐私与多大程度公开隐私的决定权赋予情感主体,因此,隐私情感的媒体公开现象,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同时,该现象的存在,有赖于媒体提供相应的平台”,“这种节目形态定型的过程,就是媒体作为节目供应商与当事人作为素材提供者的角色选择的过程”。④情感类电视节目是媒体与当事人以情感的商品化为目标达成的共谋。然而,这一共谋,如何成为可能,却颇难理解。
首先,隐私情感的公开化不符合中国人的情感法则。所谓“情感法则”,指的是“通过树立、控制情感交换的权利与义务的理念,从而引导情感活动得以展开的一套规则”。⑤情感法则是由强有力的社会文化所设定的。通过调查,我们发现情感类节目当事人大多社会资源缺乏,位于社会底层,他们选择与媒体合作,有着不得已的理由。而媒体热衷情感类节目,则是因为这类节目与主要导向无关,同时,“在经营上具备低投入、高产出的优势。”⑥但即使双方达成共谋,仍然需要一个强大的推动力,才能突破中国人好面子、内向腼腆的情感法则。
其次,隐私情感的公开化不符合现代人的情感观念。私人生活空间的存在,是人们告别野蛮走向文明的标志。在现代社会中,尊重隐私等同于尊重个人尊严与价值。然而,正是因为个人情感高度私密化,现代人无法通过真实人际交往中的情感交流来获得满足,成为情感上的孤独者与饥渴者,因而,大众对拟态世界里的情感满足充满期待,这也促使“隐私”更加奇货可居。媒体必须采取相应对策,打消当事人面对自曝隐私时的踌躇与随时可能的反悔。
再有,隐私情感的公开化不符合自然情感本身的逻辑。情感的本质属性在于其个性化、独特化与不可控性。然而,作为商品的隐私情感,既要存有情感本真的魅力(至少表面看来如此),又要使之符合市场的期待,“情感管理”成为隐私情感公开化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对情感当事人进行操纵,使得其自身情感的感受与表达符合商品化的需要,是媒体与当事人“共谋”达成的关键。
笔者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对某城市电视台进行实地调查,全部资料通过无结构访谈、深度观察、文献资料收集等具体手段获得。对资料的分析与推测,让我们对“隐私情感公开化如何成为可能”这一问题,有了如下发现。
二、“共谋”的基础:当事人的“媒体观”
情感节目当事人最初与媒体合作的动因是希望借助媒体实现某种诉求,获得“外在性报酬(物质或精神方面的援助)”或“内在性报酬(乐趣、社会赞同、身份感)”,然而,将动因转化为实际行动,最基本的条件,是当事人拥有某种合适的“媒体观”。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普通百姓对媒体的看法可分为四类:一类是媒体的清醒认识者,他们一般具有较高的社会独立性,拥有可以不单方面依赖他人的社会资本。这类人具有较高的媒介素养,明白隐私情感的公开将会给个人带来怎样的后果,因此,即使具备优质私人情感资源,是媒体垂涎的对象,他们也是媒体的绝缘体。在某电视台实地调查过程中,约80%拒绝受访者均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收入水平中等以上、拥有社会认可度较高的职业等共同特征。
另一类是媒体权力的利用者。这部分人深谙掌握了话语权的媒体资源的独特性,这种独特性使之在满足某些诉求方面可以起到无可替代的作用。一些怀有功利之心者,用编造、夸张自身情感资源的方式取得与媒体的合作,换回诉求的实现。这类人一旦进入媒体,实际上与职业演员一样,只可能上演“虚情假意”,而与真实情感无关。
第三类是媒体权力崇拜者。调查中,我们发现,一些当事人与媒体交往无利可图,其动机颇为费解。从访谈与观察中,我们了解到“媒体崇拜”心理对这类人群行为的影响。“媒体崇拜”在中国颇有市场,“其基础是文化缺乏者对文化的渴求,主流是信息缺乏者对信息的渴求,尖端是思想缺乏者对思想观念的渴求。”⑦媒体权力的崇拜者并非媒体的无偿赞助者,因为他们从媒体获得的是乐趣、赞同、身份感等“内在性报酬”。
第四类人是媒体权力的求助者。当事人在内外交困的境况下,成为隐私情感的公开者,因此他们的诉求明确:希望获得媒体的帮助。这是当事人群体中所占比例最大的一部分。根据研究者对某电视台的情感节目当事人进行统计,财产纠纷、恋爱婚姻问题占了全部题材的82.5%。这批人与媒体交往,期待的不仅是“内在性报酬”,还有实际利益获得满足的“外在性报酬”。因此,一旦怀疑其利益诉求得不到实现,当事人会迫于隐私情感曝光的压力而选择反悔。
分析这四种类型,我们发现,在拥有情感资源的社会人群中,决定他们与媒体达成“共谋”的基础是他们的“媒体观”。我们从中概括出这样的规律:(1)人们对媒体的认知度与对媒体的态度呈负相关,对媒体越熟悉,对媒体的态度反而越抗拒;反之则越亲近。(2)人们对媒体的认知度与对媒体的崇拜心理呈负相关,对媒体认知度越高,崇拜心理越少;反之则越多。(3)媒体崇拜心理越强,对媒体的要求越低,触媒需求越有“内在性”的特点;反之,则呈现“外在性报酬”的需求,“主动策划”者则利用媒体实现“混合性报酬”。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当事人选择触媒,正是因为媒体拥有自己匮乏而又需要的社会资源,媒体由此获得了权威。只有这种权威存在,当事人才可能消除“情感行为的悖常性”给自己带来的困扰,从而可能成为情感节目的当事人。随着公民媒体素养的普遍提高,媒体对大部分民众的权威感逐渐降低,因此节目制作难度会逐渐加大。电视节目制作者必须注意到权力结构的落差,对目标当事人形成有针对性的说服策略,才能促成节目的制作与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