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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版业中“发行”一词溯源

发布时间:2020-08-26 16:12:22 点击次数:207

本文根据可靠的实物资料,认为至迟在万历元年,出版业中已经开始使用“发行“一词。“发行”成为出版业的专门术语,说明当时出版业已经出现刊刻和销售分离的现象,是出版业繁荣的一个重要体现。

关键词:刊行;发行;明代万历年间

  摘 要:本文根据可靠的实物资料,认为至迟在万历元年,出版业中已经开始使用“发行“一词。“发行”成为出版业的专门术语,说明当时出版业已经出现刊刻和销售分离的现象,是出版业繁荣的一个重要体现。

  关键词:刊行;发行;明代万历年间

  “发行”一词最早出自《汉书》:“搜谐单于立八岁,元延元年,为朝二年发行,未入塞,病死。”①这里的“发行”系启程、出发之意。宋代政府实行盐钞法,规定盐商凭钞运销食盐,“发行”一词因此开始用于盐钞的印行和发放,如南宋史学家李心传说:“旧制,铸本以二广五分盐息钱。自钞发行,所得甚薄。”②“发行”作为图书流通的专业术语,直至明中后期才开始出现,它是商业出版高度发达的产物,是随着出版业的发展,由“印卖”“刊行”“印行”“梓行”等逐渐演变而来的。

  一、宋元时期商业出版的发展与发行意识的显现

  唐代贞观年间③雕版印刷术应运而生,印刷业随之兴起,长安、洛阳、成都以及江苏、浙江、江西的一些地区都有书籍出版,其中尤以长安和成都发达。这些地区都出现了商业出版及其流通,长安的李家、大刁家都是当时著名的书坊,李家刻印的《新集备急灸经》,题有“京中李家于东市印”,大刁家刻印的《历书》也很有名;浙江绍兴地区的书商还刻印白居易的诗“衒卖于市井”④;江苏扬州、四川成都等地的书商还刻印日历。五代时,刻书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开封、江宁(今南京)、青州、杭州以及四川、福建的一些地区都有刻书,其中很多都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出版。这时图书中开始出现“印卖”之类的词,如唐末刻印的《陀罗尼经》首行题“成都府成都县龙池坊卞家印卖咒本”,五代时期有“至今青州犹印卖《王公判事》”⑤之记载。可见“印卖”是当时图书流通的术语,但在宋朝以前,特别是唐代很少见“刊行”“印行”等词,也很少有标注版权信息的文字。这说明当时出版还没有形成一种业态,尚未形成“刊刻使其行之久远”的图书发行意识。

  虽然唐朝和五代时期由于雕版印刷术的发明,很多地方都出现了商业出版,但是由于这时雕版印刷刚刚发明,图书的商业出版并没有形成规模,商业出版的真正兴起是在宋朝之后。宋代特别是南宋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在“右文”政策以及科举取士制度刺激下读书风气的兴盛,出版业日趋繁荣,当时的浙江、福建、四川和江西等都有很多书坊,或称书肆、书铺、书籍铺、书林、经籍铺。它们以市场为导向,刊刻了大量书籍。南宋时期,仅杭州一地,可考的书坊就达20余家。

  这时,图书中体现版本信息的牌记和扉页上开始比较普遍地使用“刊行”“印行”等字样,如临安荣六郎经籍铺于绍兴二十六年(1152年)刻印(晋)葛洪《抱朴子内篇》卷末就有这样一段标明版本信息的牌记:“旧日东京大相国寺东荣六郎家,见寄居临安府中瓦南街东,开印输经史书籍铺。今将京师旧本抱朴子内篇校正刊行……请四方收书好事君子幸赐藻鉴。”再如杭州沈二郎经坊刊刻的《妙法莲花经》,卷末的牌记中则有“见住杭州大街棚前南钞库相对沈二郎经坊新雕印行”之语。无论是“印行”还是“刊行”,都有了“刊刻而使其行之久远”之意,这些词汇的出现是出版商业化的产物,由此可见,当时出版已经形成一种业态,发行的意识已经很明显。

  然而,我们也应当看到,宋代的商业出版仍然是以“精英文化”为导向的,这从当时出版的图书的类型就可以看出。宋代出版物中的主打品种仍然是传统的经史著作和诗文集,以及诸子的经典著作和宗教类书籍,其次是科举考试用书和实用类书,而反映市民阶层生活的大众性、娱乐性的图书少之又少。宋代的商业出版之所以没有走向大众,之所以缺乏反映市民阶层生活情趣的读物,一方面是因为宋代商业虽然非常繁荣、市镇也开始兴起,但毕竟还没有得到充分发展,还不足以形成一支庞大的市民阶层队伍,另一方面也与宋政府对商业出版的严格管理和控制有关。

  宋代对出版物实行严格的审查制度。仁宗天圣五年(1027年)规定:“今后如合有雕印文集,仰于逐处投纳,附递闻奏,候差官看详,别无妨碍,许令开板雕印。”⑥徽宗大观二年(1108年),又规定:“其雕印书铺,昨降指挥,令所属看验,无违碍,然后刊行。”⑦高宗绍兴十五年(1145年),又接受太学正孙仲鳌的奏请,规定:“自今民间书坊刊行文籍,先经所属看详,又委教官讨论,择其可者,许之镂板。”⑧

  除了加强对图书的审查外,宋政府还多次发布诏令,禁止书坊出版历书、国史、会要、实录以及与时政和边防军机有关的图书。

  对于违反图书审查制度、出版和售卖违禁图书的行为,宋政府制定了严格的制裁措施:轻则“毁板”并“根捉”“行遣”或“拘收”,重则惩以杖刑、“徒二年”甚至流放到边疆地区。如元佑五年(1090年)规定:凡私自刊刻实录或会要者,“徒二年,告者赏缗钱十万”,“诸戏亵之文,不得雕印,违者杖一百”⑨。绍兴十七年(1147年),左修职郎赵公传上奏指责“书坊将曲学邪说不中程之文擅自印行”,高宗从其奏请,下令将“见在板本不系六经、子史之中而又是非颇缪圣人者日下除毁”。⑩对于贩卖和传播违禁图书者,宋政府也是严加惩治,宣和五年(1123年)规定“印造及出卖者同罪”{11}。整个宋代,见诸史籍的对于出版的诏令和限制性法规特别多。

  继宋朝之后,元代的商业出版继续繁荣,而且在刻书业的重要中心建阳地区无论在书坊数量上还是图书种类上都超过了宋朝。但由于元朝政府对出版业的严格控制(元代对刻书实行审批制,在刻书前要事先呈送中书省等有关部门层层审查,审查通过后方能出版),极大地抑制了出版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