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专家点评意见
发布时间:2020-08-10 03:31:06 点击次数:272
1月8日下午,2014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发布会暨学术研讨会在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举行,此次活动由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与北京市律师协会传媒与新闻出版法律专业委员会主办,北京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法律专业委员会、北京中视瑞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北京国圣投资公司协办。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李丹林教授公布了2014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这十大事例由来自各大著名高校、科研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以及媒体的传媒法专家学者及资深实务界人士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评出。
关键词:中国传媒大学;传媒法事例;专家点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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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下午,2014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发布会暨学术研讨会在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举行,此次活动由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与北京市律师协会传媒与新闻出版法律专业委员会主办,北京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法律专业委员会、北京中视瑞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北京国圣投资公司协办。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李丹林教授公布了2014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这十大事例由来自各大著名高校、科研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以及媒体的传媒法专家学者及资深实务界人士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评出。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包括:
魏永征(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总顾问)
郭镇之(清华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
陈欣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传媒法与信息法研究室主任)
陈锦川(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
徐 迅(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
续俊旗(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
任丽颖(北京市律师协会传媒与新闻出版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孙 彦(北京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王四新(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政治与法律学院副院长、教授)
李丹林(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以下是这十大事例的入围理由及专家点评意见。
1. 腾讯公司诉奇虎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关联诉讼终审判决作出
事例简介:2014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第一案”——腾讯公司诉奇虎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奇虎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最高法院指出,互联网行业鼓励自由竞争和创新,但这并不等于互联网领域是一个可以为所欲为的法外空间。是否属于互联网精神鼓励的自由竞争和创新,仍然需要以是否有利于建立平等公平的竞争秩序、是否符合消费者的一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标准来进行判断。2012年11月,北京奇虎科技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称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在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相关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2013年3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奇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奇虎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4年10月16日,最高法院就“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奇虎公司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选理由:“3Q大战”引发的两诉讼被称之为“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第一案”和“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两案的判决,不仅为野蛮无序的互联网竞争确立了规则,界定了互联网的自由竞争和创新的边界;同时对“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确立了标准和分析方法。两案的判决对于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专家点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谢甄珂法官认为:这两个判决为我们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原则,明确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的界定标准。第二,对于能否以促进消费者福利为由干扰他人的软件表明了态度。在引进消费者权益因素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正当的时候,不仅要考虑到消费者的权益,同时要考虑到行为本身的正当性和公平性。任何一个市场主体,不管是互联网,还是现实世界的经营者,都不能将消费者权益作为自己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挡箭牌。第三,划定了技术创新和互联网行为的技术边界,提出竞争自由和创新自由必须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互联网的竞争发展需要有序的市场环境和明确的市场竞争规则为保障。第四,明确了互联网的行业规章和自律公约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最高法院的判决也界定了行业规章和自律公约在司法认定中作为事实证据而非法律依据的地位。第五,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判决数额彰显了法院加大赔偿力度的态度,明确法定赔偿并不是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审判判赔的最高限额,法院可以采取酌定赔偿数额,在能够证明的实际损失的范围内考虑成本、侵权行为和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酌定出一个高于法律赔偿额的赔偿数额。第六,反垄断案件明确了相关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入选的这两件关联诉讼确实为司法构建了审理此类案件的整体思路,也为各地、各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非常具体的指导参考。
北京律协信息网络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孙彦指出:第一,这两个案子对传媒行业的影响非常巨大。从目前的产业角度来看,普遍认为腾讯已经是第一大媒体。第二是如何规范互联网的行业竞争。在全球来讲,互联网发展的早期确实是有一点野蛮生长的味道,包括普遍的著作权侵权。很多互联网企业一直在通过违法行为考验法院裁判的底线,甚至通过诉讼来进行炒作宣传,这两个案子对于互联网企业如何正确规范自己的行为具有极高的指导价值。对于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定要重罚,只有重罚才能建立规则。第三个问题,这两个关联案件都关系到消费者的利益。虽然很多互联网企业为消费者提供了免费工具和软件,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在免费销售的同时也应该履行应尽的义务。在企业正当竞争的过程中,一定要强调消费者的利益。第四点,这两年是属于反垄断法非常活跃的年份。反垄断法终于从书面法律走向了生活的实际,像汽车行业、医药行业和软件行业的,是跟老百姓密切相关的。
2. 世界奢侈品协会诉《南方周末》和《新京报》侵害名誉权案一审判决作出
事例简介:2014年2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世界奢侈品协会诉《南方周末》和《新京报》侵害名誉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新京报社作为传统媒体,对媒体从业人员撰写、发表报道或文章,负有较高的真实性审核义务,而被告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周末》报社刊登的“廉价世奢会”和《新京报》报社刊登的“世奢会被指皮包公司”文章中,存在多处不实言论,违背了其作为媒体的审核义务,继而导致大量其他媒体转载,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世奢会名誉权的侵害,故判令两被告刊登致歉声明,向世奢会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新京报》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8月15日,北京市第三人民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但尚未作出判决。
入选理由:2014年,有关侵害名誉权的事例和判决不少。本案引人注目之处在于,世界奢侈品协会向两家著名报纸发动了系列名誉权诉讼。而媒体出于保护秘密消息源的考虑,没有让采访中的关键信源出庭作证。这一核心证明的缺失导致媒体败诉,从而使媒体为秘密消息源保密的职业道德与公民作证的法定义务间的冲突在中国首次浮上司法层面。目前此案还在二审期间,不论媒体如何应对,审判结果如何,此案终将对相关司法判决的指导思想及媒体相关行业规范产生影响。
专家点评:
北京外国语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展江教授认为:首先,世奢会这个机构已经被工商局吊销了执照。除了《新京报》和《南方周末》以外,若干媒体包括央视都对他们进行了类似的报道。最后他们选择对这两家媒体进行起诉,胜诉的原因就是对于匿名消息来源,相关媒体举证不能。中国目前没有《新闻法》,媒体遇到类似诉讼的时候,围绕匿名消息来源的问题,不同法院会作出不同的裁决。法院主要围绕的不是举证不能,而是媒体的匿名消息来源提供的相关信息是不是构成这篇报道的主体。即使这个消息来源提供的信息不使用,能不能认定媒体基本整体失实。第二,相关的媒体,包括《新京报》和《南方周末》都是业内有口碑、有声望的媒体,不存在侵权的恶意。根据相关媒体提供的信息和其他媒体提供的信息,即使匿名消息来源不使用的话也足以证明,或者说基本能够证明世奢会这个公司就是皮包公司。目前中国没有关于匿名消息来源保护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法条和行政规章,当然我们不能寄希望于未来制定《新闻法》。我提出一个思路是:全国人大在2005年批准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33条提出了要保护举报人,媒体完全可以引用该公约,依法而不是依职业道德来保护匿名消息来源。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高级编辑徐迅指出:这个案件可能是我们国家第一起真正涉及到秘密消息源作证问题的媒体侵权案件,必将载入史册。虽然新闻报道应该交代消息源,这是信息界的普遍真理,但秘密的消息源要为它保密也是世界新闻界的通行行规。它涉及到的是媒体和记者的基本职业伦理,就是诚信。
真正的困难在于记者的保密义务可能是和公民在法庭上的作证义务相冲突的,也就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记者面临两难选择:或者在法庭的要求下放弃承诺,让秘密消息源出庭作证,或者是为秘密消息源保密到底,从而因为无法作证最终承担败诉的后果。消息源犹如新闻界的衣食父母,如果记者或者媒体一旦自身面临法律风险就放弃保密的承诺,新闻界也就难以获得某些真正重要的消息,这个行业也就难以为继。保护这项职业特权是世界法律发展的大趋势。当然,新闻界也充分注意到轻率承诺保密或者号称承诺保密的危险性。一些新闻单位为秘密消息源保密的做法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其实是有所认知的。据我所知,有很多新闻单位就要不要保护消息源的义务是有方案的,最重要的方法就是在新闻报道当中不直接使用秘密消息源,而是围绕着秘密消息源提供的线索进行深入核实。同时,通过更为艰苦的调查核实最终证明秘密消息源提供线索的真实性。由于秘密消息源从来都没有被媒体在报道当中公开过。因此,一旦发生诉讼,也有可能甚至避免被迫让消息源出庭作证。我国《刑事诉讼法》《反洗钱法》《禁毒法》等十几部法律中都有为举报人保密的规定,未经本人的同意不可以公开。一旦面临这样的诉讼,也可以被新闻界引为自我保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