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言论需要自由却不可“任性”
发布时间:2020-08-07 19:04:55 点击次数:464
由最高法院发布或直接形成的判例,将不仅可以指导司法实践,更可以深深地影响人们的网络言论,产生“上有判决,下自成蹊”的效果,网络言论的“任性”,也会止步于此。
关键词:网络言论;自由;言论;网络舆论;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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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北京海淀区法院对备受关注的方舟子、崔永元互诉名誉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双方所发的微博中,均有部分微博侵犯了对方的名誉权,故判令各自删除数十条侵权微博,公开道歉并互赔4.5万元。
不管是在法院的判决书中,还是在此后媒体的评论中,都特别强调了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问题。互联网上言论自由受到宪法和法律保障,但同时,也必须恪守法律的边界。虽然这一判决的最终效力待定,但其对互联网言论自由产生的影响无疑是深远的。正如有媒体所言,这一判决可以看作当今中国司法界对言论边界观点的集中展示,是对人声鼎沸的网络时代言论自由边界的廓清。
一般意义上,我们讨论言论自由,首先是从保障言论自由的角度,针对政府管控而言的。从这个角度上,在法治社会里,公民的言论自由作为基本权利受到了更多的关注,被给予了更多的关照。依据言论自由的一般原理,公民对政府的评论、批评、指责甚至一定程度上的不当言论,只要不是恶意的,政府和公职人员有容忍的义务,虽然可以回应,但不能“以牙还牙”。政府对言论自由采取的管制措施,则受到了宪法的严格限制。
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为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利开辟了一条空前便捷的途径,催生了与现实空间并存的网络空间这一领域,其独特的表达载体、全新的表达空间甚至富有特色的表达形式,造就了网络言论空间。我们强调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也首先是针对权力管控而言的。政府部门对网络信息的管制,不仅要像现实空间那样宽容,而且不能因管控抑制了公民网络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让民众因潜在的可能惩戒而产生“寒蝉效应”。比如在彭水诗案、灵宝贴案中,当地对网络言论的管制就超越了界限,偏离了法治轨道。在法治国家里,行政管理需依法而行,在互联网领域,政府管制和对权利的克减同样需有法律依据而不能“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