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看商机 > 行业资讯 > 测评 > 互联网使用对网民政治认知和政治犬儒主义的长期影响 ——一个基于规范性分析的实证模型

互联网使用对网民政治认知和政治犬儒主义的长期影响 ——一个基于规范性分析的实证模型

发布时间:2020-08-13 16:15:21 点击次数:235

本文有两个主要目标;一是通过对比东西方政治哲学思想提炼出适用于我国网络环境的规范性标准;二是通过梳理美国政治传播学的主要文献,提出一个可供实证检验的模型,来解释互联网在上述规范性标准下的长期政治影响。针对第一个目标,笔者认为关心互联网政治影响的学者应共同致力于厘清适用我国的规范性标准。作为尝试,本文通过对比西方民主理论和儒家思想中的“礼”,提炼出两条重要的规范性标准,即“权力监督”和“社会融合”,并分别将网民的政治认知和政治犬儒主义作为两条标准的可操作化指标。针对第二个目标,通过梳理新闻生产社会学、媒介效果认知心理学以及“数字鸿沟”等文献的相关成果,笔者提出了一个中介模型,指出互联网总体使用频率、网络新闻消费以及网络使用技巧是社会经济地位影响网民政治认知水平和政治犬儒主义的中介变量。

关键词:规范性分析;互联网使用;政治认知;政治犬儒主义

作者简介:

  【英文标题】Long-Term Effects of Internet Use and Skills on the Watchdog Role of the Web and Political Cynicism of Chinese Netizens——A Model Based on Normative Assessment

  【作者简介】杨思佳,宾夕法尼亚大学安南堡传播学院博士生。

  【内容提要】本文有两个主要目标;一是通过对比东西方政治哲学思想提炼出适用于我国网络环境的规范性标准;二是通过梳理美国政治传播学的主要文献,提出一个可供实证检验的模型,来解释互联网在上述规范性标准下的长期政治影响。针对第一个目标,笔者认为关心互联网政治影响的学者应共同致力于厘清适用我国的规范性标准。作为尝试,本文通过对比西方民主理论和儒家思想中的“礼”,提炼出两条重要的规范性标准,即“权力监督”和“社会融合”,并分别将网民的政治认知和政治犬儒主义作为两条标准的可操作化指标。针对第二个目标,通过梳理新闻生产社会学、媒介效果认知心理学以及“数字鸿沟”等文献的相关成果,笔者提出了一个中介模型,指出互联网总体使用频率、网络新闻消费以及网络使用技巧是社会经济地位影响网民政治认知水平和政治犬儒主义的中介变量。

  【关 键 词】规范性分析 互联网使用 政治认知 政治犬儒主义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一、研究背景

  过去的二十年内,随着信息和通信技术(ICTs)的迅猛发展[1],我国的互联网用户(“网民”)积极投身于形式多样的线上活动,包括新闻阅读、政治讨论和政治参与。然而,在过去的几年中,在互联网这个虚拟的公共论坛上,政府和网民之间多有摩擦,网络审查政策因此成为我国网络信息环境的一个重要方面。有些学者虽然承认网络审查政策能有效控制网络信息流的总量和种类,但疏于考查这一政策对我国网民选择政治信息、获取政治知识、评价政治机构和政治环境等方面的影响。更重要的是,很多学者在做出互联网对我国民主化进程或有利或有害的论断之时,往往没有明确这些结论的“规范化标准”(normative criteria)——即“什么样的‘民主’是‘好’的,哪种具体的‘民主’模式是值得追求的”。

  基于以上观察,考虑到厘清“规范化标准”(normative assessment)在评价互联网政治影响中的重要性,本文首先从对比四种主要的西方民主形式[2]和我国传统儒教中的“礼”出发,尝试提炼出东西方两股政治思想源流的共通点,以作为评价互联网政治影响的判断基础。随后,本文着重梳理了美国政治传播研究中包括新闻的社会生产、认知和社会心理学视角下的媒介效果以及新媒体的政治效果在内的重要理论成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个可供实证检验的理论模型,描述并解释了我国网民的社会经济状况、互联网使用频率与网络素养对获取政治知识、监督政府权力、形成政治犬儒主义等方面的长期效果。

  本文旨在提出议题并作出初步分析,希望能引发对规范化标准和我国互联网政治这一课题的进一步探讨。与此同时,本文对现有研究作出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贡献:1)明确提出“规范化标准”在评价互联网对我国政治影响的重要性并尝试突破对“民主”这一理念全盘接受或扬弃的倾向;2)将“规范化标准”的讨论与美国政治传播研究的主要成果相联系;3)在此基础上就我国网民使用互联网的长期政治效果提出了一个可供实证检验的理论模型,从而打通了以思辨为基础的规范性分析(normative assessment)与以数据为基础的实证研究之间的壁垒。

  二、互联网的政治影响与网络审查制度:规范性分析的视角

  (一)传播学界主流观点

  互联网的普及极大地激发了学者对其“民主化”力量的关注与讨论热情。Rosen甚至将互联网的政治作用列为了中国传播学研究最具争议的领域。[3]从我国大规模接入互联网至今大约20年的时间里,中西方的传播学者主要关注一个问题,即互联网能不能为我国的民主化进程铺平道路[4]。

  对此持乐观态度的学者常常引用“社会动员”(mobilization theories)和“民主文化多样性”(theories of diversity and democratic culture)作为佐证。社会动员理论认为,信息技术在全社会范围内的扩散(例如互联网的普及)丰富了社会成员所处的总体信息环境,体现在流通的信息总量的增加和获取信息成本的降低,从而提高了政治参与的便利性。[5]这一派的主张重“量”不重“质”,针对这一点,主张民主文化多样性的学者提出互联网带来了与前网络时代截然不同的信息[6]。侧重“异质”信息的流通对缺乏民主传统的国家尤为重要,因为这意味着广大民众能够由此接触到丰富多样的观点与事实,兼听多方的主张与诉求,甚至包括政治上的“异见”,这在大众传媒主导的时代是无法想象的。

  也有学者不同意过分乐观的论调,指出政府运用信息技术管理与监控互联网的能力也在同步加强[7]。例如近年来我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复杂的网络监控措施,限制了政治敏感性信息在网络上的流传,同时放开了对体育、娱乐、经济等方面信息的管理[8]。这派持批判态度的学者担心,长此以往互联网可能又会成为政府的另一个官方意识形态宣传工具,不断强化现有的不平等的权力结构。

  尽管在学理上两派观点各有千秋,最新的实证研究似乎更偏向持互联网有利于促进民主观点的乐观派。基于全国范围内的问卷调查,Lei发现我国网民相比传统大众媒体的使用者和不使用媒体的民众持有更为强烈的政治观点、政治表达更为活跃并且具有更为高涨的政治参与热情。他认为互联网能够推进我国的民主化进程,即便考虑到政府严格的网络监控和审查制度。[9]虽然这一实证发现支持互联网已成为我国当代社会政治生态中重要的民主化力量,仔细考察全文立论后可以发现,论证过程中没有充分地对规范化标准这一问题展开讨论,即1)什么样的民主模式是值得追求的;2)互联网在这一值得追求(normatively desirable)的民主化过程中应当扮演什么样的角色;3)互联网能否并且如何促进公共舆论(public opinion)的发展。对合理的规范性标准的分析(normative assessment)有助于界定适合我国的民主模式的主要特征及组成构件。同样,缺乏必要的规范性标准,学者无法在此基础上推论互联网的作用以及网络与政府之间的合理关系,任何关于互联网政治影响的评价难免流于自说自话。因此,笔者尝试在后文根据Althaus(2012)提出的规范性分析的方法初步提出适合我国的民主模式和公共舆论的两个规范性目标(normative ideals),并由此推论互联网在实现这些目标过程中的角色和作用。

  (二)规范性分析(normative assessment)的四个层次

  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政治学及传播学双聘教授Scott Althaus(2012)认为规范性分析(normative assessment)包含了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的分析仅对某一个实证发现作出简单的规范性判断(normative judgment)而不明确判断基础,例如,“网络审查制度不合理”。第二层分析则在第一次简单价值判断的基础上,增加了一定的判断标准,例如,“网络审查制度之所以不合理是因为损害了受众信息自由的权利”。第三层次的分析比前一层更进一步,不仅指明判断标准,而且对标准定量化,明确“合理/不合理到什么程度”,例如,“网络审查制度之所以不合理并不是因为它阻碍了受众获取关于社会政治生活的所有信息,而是因为它不利于受众获取跟政府行为有关的基本信息。”可以想象,在第三个层次的分析中,作为规范性判断基础的价值标准可能会互相冲突。例如,放松网络审查制度向公众全盘开放政府施政过程中的所有正面/负面信息固然满足“公民信息自由”这一价值追求,但同时可能导致政治不满与犬儒主义,从而与“公民政治参与”这一价值导向相悖。价值标准间的协调统一需要在第四个层次的规范性分析中完成,在这一层次的分析中,研究者应着力于搭建完整协调的价值评价体系,根据评价对象发展的不同阶段,突出某项主导价值标准。根据Althaus的规范性分析理论,笔者尝试从西方民主政治理论和我国传统儒教中“礼”的政治思想出发,提炼出评价网络舆情和互联网政治影响的两条判断标准,即对政府权力的监督(power checking)和社会融合(social integration)。需要指出的是,作为尝试,本文对规范性标准的分析并不系统,仅侧重于西方民主理论和我国传统政治思想的共通之处,在分析层面上大致位于Althaus提出的第二层和第三层规范性分析之间。

  (三)民主的四种模式及儒家政治思想中的“公共舆论”

  探讨公共舆论的规范性基础离不开对民主理论的规范性分析。正如Baker所指出的那样,“民主”有多种模式,而不同种类的“民主”模式对公共舆论的具体形式及其在政治进程中的作用有着不同的要求。[10]在深入讨论Baker所归纳的四种主要的民主模式和与我国传统政治思想的联系之前,笔者首先对本文所涉及的“公共舆论”这一概念作出简要鉴定。

  哈贝马斯认为“公共舆论”是理性、平等、受过一定教育的公民在国家正式政治机构之外就关系到公共利益的议题进行政治审议(political deliberation)的结果。这一相对严格的定义包含了两个限定,一是把在私有空间的“个体自我”和在公共空间的“公民自我”相割裂,认为公共舆论只存在于“公民自我”的互相审议之中;二是只关注政治讨论中理想客观中立的一面,将复杂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认同(social identities)排除在理想状态下的政治审议之外。但我国传统政治思想中“公民”的概念根植于“礼”,合格的“公民”首重“修身”,同时致力于完成个体在社会等级系统中相对应的责任与义务。这一观念意味着中国人传统意义上“个体”的基础恰恰是与他人的社会关系,因而所谓“个体”的身份本质上是社会的而不是个人的。如果完全采用Habermas对公共舆论的定义,研究者很难从我国传统政治思想的角度对“公共舆论”展开讨论,因为作为核心的儒家思想更倾向于将个人定义为与他人、与血缘亲属、与广义的社会政治系统的社会关系[11],而不是孤立的、个人主义意义上的个体。因此笔者将公共舆论更宽泛得定义为“社会成员之间就社会公共议题互相交流的过程与结果”(p.301)。

  Baker在《媒体、市场和民主》一书中总结了民主的三种基本模式(精英民主、共和民主和多元民主)和一种由基本模式糅合而成的复合模式。[12]精英民主的核心特征在于权力监督。在这种模式之下,国家的具体事务由政府精英和技术专家负责管理,普通民众不需要深入了解每一个公共议题和每一项政策的具体细节,而只需负责选举和监督,当发现精英管理公共事务不力时及时撤换。相对应的,媒体的主要职责在于向公众提供信息,尤其要及时披露政府官员贪污腐败和精英履职不力。有意思的是,我国传统政治思想中的“礼”也包含了民众对掌权者进行权力监督的正当性。前文已述,“礼”的核心观念在于各尽其责,社会成员应努力完成各自社会角色所要求的职责,不逾矩,这样整体的社会政治秩序可以得到保障,从而整个社会系统可以有序运行。这一基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人,不仅普通老百姓要守“礼”,统治者也要守“礼”。这样一来,“下民”对“上位者”的权力监督就有了正当性的基础,因为“上位者”在“礼”的标准下,也需要按照在整个等级分明的社会政治系统中相应的社会角色行事。由此可见,无论是西方的精英民主还是我国传统的“礼”都肯定了权力监督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必要性。虽然“礼”没有谈到媒体的作用,但有理由相信,保证权力监督可以顺利进行的关键在于确保信道畅通和信息披露及时有效,尤其是涉及到政府官员对具体事件处理不当的所谓“负面”信息。但仅此一点还不够,普通民众在获取相关信息的基础上,还需要形成对政府官员渎职失职行为的正确认知。那么一个跟我国当代政治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是,这些有关政府官员履职不当的信息从何而来?普通民众如何获取并有效处理这些信息?在这个意义上线下的传统媒体和互联网有何不同?成因何在?笔者将在下一节针对这些问题展开具体论述。

  共和民主强调社会融合(social integration)的重要性,认为社会融合主要通过社会成员之间直接或间接的沟通交流实现。媒体应提供一个可以让各个社会群体就公共议题展开讨论与审议的平台,在追求“共同的善”(the common good)的过程中实现利益诉求之间的妥协与平衡。多元民主则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强调社会群体应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积极发出声音,以表达本群体的利益诉求。在此框架下,程序正当(procedural justice)成为重中之重。同共和民主相似,儒家思想也包含了社会融合的要求,但实现途径与之大相径庭。“礼”要求各个社会成员各司其职,整个社会的融合与稳定并不是通过类似共和民主中自下而上的讨论审议等方式实现,而更倾向于自上而下地从维持等级社会系统顺利运行的角度出发定义和规范个体行为,以此避免摩擦与分裂。在这个意义上,“礼”正是实现社会融合的途径。另一个更重要的不同在于“融合”不等于“平等”[13]。共和民主赋予异见群体平等表达主张的权利,但“礼”优先考虑意见表达符合社会角色的要求而不是多样性,当言论逾矩时,会否定表达的正当性。

  综上所述,与精英民主和共和民主的理念相比,多元民主与我国传统政治思想的“礼”兼容性最小,因为它与“礼”重视社会和谐稳定轻个性表达的价值取向相去甚远。再次,精英民主与“礼”都肯定了权力监督在维系政治系统正常运转中的重要性。这一规范性标准为互联网在当代中国发挥权力监督作用提供了正当性。由此可以推论,政府应放宽对网络信息流通的限制,尤其要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放松对反映官员行为不当、职能部门履职不力的所谓“负面”信息的监管。再次,共和民主与“礼”都肯定社会融合这一价值取向,尽管提倡的实现途径不同。随着我国的现代化,今天的社会现实与儒家思想诞生的社会土壤已经大为不同,再加上近年来频频出现的大规模网络群体性事件,我们有理由质疑一味通过压制封锁以求社会稳定的有效性。由此可见,当评价互联网对我国的政治影响时,至少应考虑以下两条规范性标准:一是跟传统媒体相比,互联网在多大程度上有利于对政府的权力监督;二是互联网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促进社会融合与稳定。笔者将在下一节结合美国政治传播的主要理论和我国的媒介生态特征探讨长期来看互联网在“权力监督”和“社会融合”这两个维度上对我国的政治进程可能会有哪些利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