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码助建城市历史,哈市修订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发布时间:2020-10-14 18:01:07 点击次数:196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此次修订增加了保护条款,细化了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等规定,要求对历史建筑配备二维码,让市民游客了解建筑的“前世今生”,同时对中央大街、道外传统商市等特色街区增加了修缮和装饰的标准。
修订后的条例增加了保护名录专章,提出哈市要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政府部门应当自保护名录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布。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形成时间和历史价值等内容。同时,应当自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60日内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显著位置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的设置应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编号、区位、建成时间、历史价值等信息。根据实际需要,翻译成相应的外文,配备二维码等新型载体,方便公众查阅。
条例中细化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增加了保护规划编制完成的时限,规定资源规划部门应在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批准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保护规划。保护规划草案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并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保护规划依法批准后,应当在30日内向社会公布。
修订后的条例还针对中央大街和道外传统商市历史文化街区制定了保护规定。修缮和装饰中央大街历史文化街区和道外传统商市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沿街建筑,应当按照建筑的历史环境风貌和文化特色要求,遵循建筑设计的形态、色彩、风格、尺度和比例关系,符合有关质量标准。中央大街、靖宇街两侧沿街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建筑物、构筑物牌匾装饰总面积不得超过该立面总面积的5%,其他建筑牌匾装饰总面积不得超过该立面总面积的8%,不得遮挡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装饰和体现建筑特征的重要构件。中央大街、靖宇街建设控制地带内临街新建建筑,应当与中央大街界面、靖宇街界面保持延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