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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法治的现实困境及推进思路

发布时间:2020-10-14 18:01:04 点击次数:180

新闻法治是法治国家对新闻业的基本要求,但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中国的新闻立法还相对滞后,影响了新闻法治的进程。必须以更加开放的心态和更加务实的手段,推进中国的新闻法治。

关键词:新闻法治;现实困境;推进思路;思路;现实困境;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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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新闻法治是法治国家对新闻业的基本要求,但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中国的新闻立法还相对滞后,影响了新闻法治的进程。必须以更加开放的心态和更加务实的手段,推进中国的新闻法治。

  【关 键 词】新闻法治 现实困境 推进思路 

  【英文标题】The Current Plight and Developing Methods of China News Rule of Law

  【作者简介】顾理平,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南京 210097

  新闻法治是新闻业得以健康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在中国提出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全民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的社会背景下,这个要求正变得愈加迫切。但是,在现实新闻活动中,非法行为大量存在。新闻法治,正在以另一种方式展示出其紧迫的一面。

  一、中国新闻法治的现实困境

  1.法治国家建设的持续推进和新闻立法的滞后

  我们不能说中国是一个没有法治传统的国家,但至少可以说中国传统文化更多强调的是道德的教化作用,而不是法律的规范作用。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强调道德教化作用的儒家思想曾经占据着社会的主导地位。同时,曾经战乱频生、诸侯割据的中国社会,在较短的时间内也不太容易建立起比较统一的刚性规则。直到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法治初启带给中国社会的清新气象,才使中国社会的依法治国的选择成为人心所向。自此以后,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建设有序推进,全民的法律意识持续提升,守住“法的底线”成为人们发乎内心的愿望。中国社会,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时代。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已颁布了近300部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各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更达近万个。公民的民主权利被广泛确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深入人心。一个最简单的事实是:当人们遭遇是非争议时,“讨个说法”、“法院见”成了人们的共识。法律意识,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在人们头脑中养成。

  与上述中国法治国家建设持续推进形成强烈反差的是,在新闻业界,法治的进程却明显滞后,其直接的标志,是新闻立法的严重滞后。1983年第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黑龙江代表王化成、王士贞,湖北代表纪卓如同时正式提出“在条件成熟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的建议。1984年,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3个新闻法草案先后在上海和北京形成。1987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三大上,大会报告中提出:“必须抓紧制定新闻出版……等法律……使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得到保障,同时依法制止滥用权利和自由的行为。”1994年,中共中央批准了全国人大党组向中央提出的八届人大期间(1992-1997年)立法规划,其中就有《新闻法》和《出版法》。1998年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新闻出版业2000年至2010年发展规划》中明确指出:建立以《新闻法》、《出版法》和《著作权法》为主体的新闻出版法律体系是21世纪头十年的规划内容①。然而时至目前,中国的《新闻法》颁布似乎依然遥遥无期。

  我们当然不能说《新闻法》没有颁布,中国新闻活动的开展就无法可依。事实上,我国现行的宪法和其他法律、相关部门颁布的行业法规以及新闻业的内部规定这三个层面都从法律规范的层面对新闻活动进行了规范。同时,《新闻法》没有颁布也不能说新闻法治没有实质性进展。新闻立法过程和完善的过程本身是新闻法治的一个有机部分,它推动了新闻业依法办新闻理念的逐渐确立。但是,没有《新闻法》的颁布,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大国而言,毕竟是一个标志性的缺陷。一部法律从提出立法并付诸实施时过近三十年而依然没有出台,这和我国法治现代化国家建设持续推进、立法覆盖面不断增大、立法速度不断加快显然形成严重的不协调和强烈反差。

  2.新闻权利和新闻义务的严重失衡

  信息时代,新闻业越来越体现出其他任何一个行业不可取代的独特价值,而新闻记者也因此成为一个令人关注和向往的社会职业。但如果说这个行业尚无法律加以专门保护,或者换句话说,新闻记者还没有一项专门权利得到专门保护,会有人相信吗?但事实就是如此。所以即使是重要新闻事件的当事人在面对记者提问时都可以回答:无可奉告,记者对此毫无办法;当新闻记者采访时明明采访权受到了侵犯,法院判决时却只能比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以新闻记者的民事权利(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到侵犯来处理,这是一种极其尴尬的现象。

  与新闻记者的权利尚无法通过专门法加以保护不同,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却需要履行大量的法定义务。一个基本的事实是:新闻记者无法定的权利保护规定,但法定的任何一条义务却都必须履行。例如,部门法规(其层级低于法律)对新闻记者的授权规定也许不会发生作用,但对新闻记者作出的禁止性义务却一定是可以发挥作用的。多年来,从中宣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到地方各级相应机构,几乎每年都在颁发限制记者权利、规定记者义务的规章制度。这种规章制度分别以“规定”、“条例”甚至“宣传提示”的形式出现,故一定会起到限制新闻权利的作用。对此,新闻记者必须遵守,否则就可能违规违纪。令人担忧的是,有的时候这些法规本身还是存在问题的,但还是必须遵照执行。

  3.新闻活动中法律是非界限的模糊

  这种法律是非界限的模糊包含三种情况。第一是新闻从业者在法律是非界限上的模糊。近年来几乎所有的新闻媒体都发生了或多或少的新闻纠纷和新闻诉讼案件,除了恶意纠缠和无理缠讼案件外,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有失误和败诉的案件中,都隐含着新闻从业者法律是非界限上的模糊不清这个因素。自1985年我国发生第一起新闻诉讼案件以来,以新闻侵犯名誉权为主要侵权形式的案件层出不穷,除了其中少量的故意侵权外,绝大多数侵权案源于新闻从业者对我国法律关于名誉权、隐私权等保护规定的不了解或不理解。于是,在新闻报道中因为无中生有、偏听偏信、情绪化等而导致对他人的名誉构成侮辱或诽谤的情况时有发生,而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更有一些人利用网络这样一个大众传播平台,在网络上侮辱谩骂他人、肆意散布他人隐私,导致多个侵权案件发生。

  第二是非新闻从业者在涉及新闻传播活动时法律是非界限的模糊。其中较为典型的情形是新闻媒体在开展正当的舆论监督时,往往会受到不同力量的非法干预。这几年,新闻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受阻被打的例子从来没有消失过。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新闻媒体有开展舆论监督的法定权利,但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可以视作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时最好的法律保护。另外,《党内监督条例》等党的文件也多次明确对正当的舆论监督的保护。但现实新闻活动中,保护舆论监督的法规经常成为一纸空文,合法的舆论监督经常会遭遇非法的干预。除此之外,新闻媒体在开展正常的新闻传播活动时,也会时常受到非法律授权的外在因素的干扰。

  第三是一些新闻从业者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涉及操作违法。这种情况主要表现为欺骗新闻当事人,新闻性节目虚构新闻事实,随意曝光公民隐私等。例如目前,全国诸多电视媒体都开设有纪实性的电视专题栏目,请当事人讲述家庭、工作中的矛盾、纠纷、冤情、委屈等。但不少节目的操作涉嫌违法。遗憾的是,由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公民的隐私权未受重视,以至于在我国法律中还没有专门的条文对隐私权加以保护,所以许多隐私权主体在自己的权益受损后,不仅不会去寻求法律的帮助,甚至对权益受损并不知晓。中国的这种情况和许多法律健全的西方国家颇为不同。在美国等西方国家,类似总统克林顿和莱温斯基的婚外情隐私被媒体广泛报道,作为公众人物的他们只能忍气吞声(甚至总统还得去法庭接受质询),而如果媒体报道的类似婚外情隐私涉及的是普通公民,是一定会有违法的担忧的。在中国,媒体可以无所顾忌地报道普通公民的婚外情隐私,而对除了文体明星外的其他公众人物却几乎无人敢涉及。这种反差令人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