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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与舆情的关系辨析

发布时间:2020-10-14 18:01:03 点击次数:192

舆论和舆情是一对从属概念,两者既有共同点又有差异性,必须对两者进行必要的关系辨析。本文从两者的内涵界定出发,对两者的共同点进行了研究,并从四个方面解构了两者的差异性,旨在为舆论和舆情的基础研究提供新的视角。

关键词:舆论;舆情;舆情管理

作者简介:

  【英文标题】Analysis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ublic Opinion and Public Sentiment

  【作者简介】李昌祖(1967-),男,浙江余杭人,副教授,从事思想政治教育与教育管理研究。浙江工业大学党委宣传部,浙江 杭州 310032

  许天雷 浙江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浙江 杭州 310032

  【内容提要】舆论和舆情是一对从属概念,两者既有共同点又有差异性,必须对两者进行必要的关系辨析。本文从两者的内涵界定出发,对两者的共同点进行了研究,并从四个方面解构了两者的差异性,旨在为舆论和舆情的基础研究提供新的视角。

  【关 键 词】舆论 舆情 舆情管理 public opinion/public sentiment/public sentiment management

  近年来,“舆情”作为一个词汇已经被大众所熟悉,其应用也越来越广泛,成为政府机关、社会大众共同关注的新概念,这一现象也引起了学术界的重视。但在实际的应用和研究中,大家对舆论和舆情的关系认识并不十分清晰,因此,有必要对此作出解析。

  一、舆论与舆情的内涵界定

  (一)舆论的定义

  作为一门学科,舆论学兴起于上个世纪初,美国著名学者沃尔特·李普曼教授1922年出版的《舆论学》就是该学科的奠基作品。因此,舆论学的发展历史并不是很悠久。我国舆论学的发展历史则更短,上个世纪80年代初才开始形成[1]。舆论是指社会民众参与社会生活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社会政治态度,它必须是集合化了的公众意见。

  1.舆论属于浅层次的社会意识形态。从舆论的本质特征来看,它是集合化了的公众意见,是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我们对舆论的表现特征不作深入的研究比较,很容易在高度抽象化的本质特征层面上把舆论与社会思潮、民意等概念等同起来,进而影响人们对舆论概念的认识。舆论是属于浅层次的社会意识形态,它有别于高度抽象化、系统化、理论化的其他层面的社会意识形态。舆论学专家认为,舆论是“公开的社会意见”,舆论在表现形式上必须是冲口而出、公开表达的意见[2]。因此,有人把舆论形容为社会意识形态中的“气团”,是表面化的社会意识形态[3],其内容是浅层次的、表现形式是多样性的,其核心价值往往处在“非主流”状态之中。

  2.舆论内容的集合过程具有典型的民间性。舆论是集合化了的公众意见,社会意见的集合可以理解为一个系统化、抽象化和科学化的过程,因此,有人对集合化了的社会舆论这一概念产生了误解,认为这样定义舆论就把舆论与深层次的社会意识形态等同起来了,就与民众感知的舆论割裂开来了。在这样的指导思想影响下,也有人认为舆论就是民众的议论。造成上述误解的根本原因,在于对舆论内容的集合过程具有典型民间性的特征理解不到位[4]。舆论学认为,一拨舆论必然存在“意见领袖”,其实“意见领袖”的存在就是一个意见集合的结果,个别人、个别小团体所产生的社会意见,在没有一个集合化过程的条件下不能构成舆论,只能是民间议论。但我们也不能对社会意见的集合化上升为自觉性的行为并提高到政府及相应机构的组织行为层面的高度。其实,舆论内容的集合过程具有典型的民间性,就是民间大众自发的随意的集合过程。当然,民间性的特点也表明,意见集合的形式包括了非理性形式,而且当前意见集合的形式比较多的是非理性的形式,如网络推手、人肉搜索等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谣言也构成了舆论的表达形式,时下流行的短信、段子也是舆论的表达形式。这一特征可以用当下政府着重关注的信访管理和舆情管理两项工作来对应。没有集合成舆论的议论大多属于信访工作的范畴,而上升到舆情的舆论则必须进行即时处理。

  3.舆论内容本身是理性和非理性社会意见的集合。舆论具有天然的大众性,这是舆论得以快速和广泛传播并易于被大众接受的根本原因所在,这是舆论的优势。但反过来讲,舆论的这种天然的大众性是建立在意见内容具有理性和非理性内容高度混杂的基础之上的。笔者认为,但就一拨舆论的内容组合来分,可以分为理性的舆论、完全非理性的舆论和具有理性价值内核的非理性舆论。如2008年西藏3·14事件中,国民表达的爱国舆论完全是理性的;2009年的湖北石首事件则是一拨完全非理性的舆论。但社会上存在更多的是具有理性价值内核的非理性舆论,如2009年杭州文二西路飙车案件中的网络舆论。所以,舆论内容的这种非理性成分,决定了舆论内容与表达方式是丰富的,是适于民间大众广泛传播的,也是民众愿意接受的。

  (二)舆情概念的内涵界定

  笔者认为,舆情是我国独创的概念。“舆情”作为一个没有确定涵义的词,在中国古代就出现过,但作为一个现代意义的舆论范畴的概念,则是在本世纪初提出的,而为大家所广泛知晓则是在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以后。这次全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在《决定》中提出了加强舆情管理的要求。但在现有的词汇中,与“舆情”具有相同词义解释的名词有“舆论”、“民意”等概念,特别是与英文词汇public opinion的对应中出现了“舆论”、“舆情”和“民意”三个词汇通用的既定事实,这就给舆论与舆情的关系辨析增添了复杂的因素。

  1.舆情的词汇使用和概念使用。“舆情”作为一个词汇在我国古代就使用过。据专家考证,最早使用“舆情”这个词汇的是《全唐诗》中南唐诗人李中的《献乔侍郎》一诗:“格论思名士,舆情渴直臣。”另外,清代文献中三次出现“舆情”这一词汇[4]。笔者之所以认定上述文献中出现“舆情”只是一种词汇的使用,有两方面依据:一是当时并没有出现“舆情”这一概念,因为概念是需要确切的内涵与外延作支撑的;二是社会各界并没有广泛使用“舆情”这一词汇,也就是说还没有一个应用的状况。由此可见,在我国古代文献中出现的“舆情”只能是一种词汇使用。笔者认为,舆情的概念使用是在(学术界相对比较认可的)王来华教授确立狭义的舆情概念之后。这一结论可以从学术界的相关研究和现代社会使用舆情概念的基本事实中得出。目前,我国最早对舆情进行专门研究的是1999年成立的天津社会科学院舆情研究所,而社会各界广泛使用“舆情”这一词汇则是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之后。基于对舆情的学术研究和社会应用情况的考察,笔者认为,目前对“舆情”这一词汇的使用是在赋予了舆情确切的内涵界定之后,可以称之为概念使用。当然,我们必须面对与英文词汇public opinion的对应中出现了“舆论”、“舆情”和“民意”三个词汇通用的既定事实。经过一定程度的考证,笔者发现,18世纪卢梭提出的“public opinion”的概念在译成中文时,与之相对应的是“舆论”和“民意”两大词汇,还没有出现过直接译成“舆情”的中文译法。笔者查阅了相对权威的《牛津英汉词典》,该词典没有将“public opinion”直接译成“舆情”,目前国内所有英汉词典对“public opinion”的翻译都是“舆论、民意”。相反,在舆情概念广泛使用后,国内的许多著述在译成英文时将舆情翻译为“public opinion”。笔者认为,这正是学术界对舆情概念没有统一认识而带来的概念使用的混乱局面,从一个方面反映了必须厘定舆论、舆情与民意三个概念的必要性。

  2.舆情的词义介绍及其应用缺陷。在没有确立舆情确切的内涵之前,舆情作为一个词汇有着它特定的词义。《辞源》把“舆情”解释为“民众的意愿”。《辞海》提到了“舆情”,但没有对其作出词义界定,只是在解释“舆”时作了一个辅助的组词。《辞海》将“舆”解释为“众人的”,那么望文生义,“舆情”就是“众人的情绪、意见”。《现代汉语词典》则将“舆情”解释为“群众的意见和态度”。从词义上看,舆情与民意存在词义重叠的现象,因此也容易产生应用过程中共同使用的情况,而这恰恰是“舆情”在应用上的缺陷所在。具体而言,这种应用缺陷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人为地造就了两个同义词,并模糊了两者的内涵联系。就词义而言,“舆情”和“民意”就是一对同义词,从词汇学的角度讲这是完全可以接受的,但作为现代科学重点研究的两大领域,出现重叠的现象则是不能接受的。事实上,“舆情”、“民意”和“舆论”作为实实在在的社会意识形态,各自有着特定的运行内容、独特的运行规律和清晰的运行边界,并由此形成了它们之间内在的联系,如果词义上的混同现象不加以纠正,则不利于对它们的具体研究。另一方面,不利于国家管理者精确化的分工管理。民意管理历来是政府工作的重要部分,舆论管理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但更为重要的是,舆情(特别是网络舆情)的发展使得舆情应对成为政府舆论管理的主要手段,在社会管理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精细的当今社会,不厘清三者的关系显然不利于具体的工作。

  3.舆情的概念界定。舆情的概念有很多种说法,如毕竟认为,舆情是指处于不同历史阶段的社会群体对某些社会现实和现象的主观反映,是群体性的意识、思想、意见和要求的综合表现[5]。王来华、林竹、毕宏音则认为,舆情是一个狭义的概念,由主体、客体、空间和中介性社会事项组成,舆情是一种社会政治态度[4]。张克生则扩展了舆情的狭义概念,他认为舆情是社会客观情况和民众的主观意愿,简称为社情民意[6]。上述概念的存在也从侧面证明了厘定“舆情”概念的必要性。笔者认为,我们讨论舆情就必然与舆论联系起来,不能简单地把舆情等同于舆论或者说等同于社情民意,也不能把舆情与舆论完全割裂开来。从这个意义上讲,笔者认为必须对舆情的概念特定化,这种特定化就是王来华教授说的在“舆情”传统词义的基础上进行狭义化界定[4]。因此,舆情的定义应该是:在一定的社会空间内,围绕中介性社会事项的发生、发展和变化,作为舆情主体的民众对国家管理者产生和持有的社会政治态度。我们认识舆情的特征时,必须把舆论的上述特征完全拷贝过来,这是我们认识舆情的一个基点。

  “舆情”的这种概念特定化或者说狭义化是符合客观规律的,而且是切实可行的。第一,舆情内容主客体关系已经特定化。在现实运行中被界定为舆情的社会舆论都体现为作为舆情主体的民众与作为舆情客体的国家管理者构成运行关系,这种关系的特定化就是对“舆论”范畴中比较宽泛的主客体关系的一种狭义化。应该说,舆情的主客体关系更加清晰、指向更加明确。当然,这种狭义化不是人为确定的,而是适应舆情发展实际的需要。第二,引发舆情的事项特定化。目前网络舆情已经成为最主要形式的舆情,因此我们对网络舆情的分析具有典型意义。而每一拨网络舆情的发生都与公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有关,都是具体的特定的事项引发的,由其他事件、现象、人物等元素引发的网络舆论在运行上没有舆情那样强势,在政府正面、即时和强势的应对要求上也没有舆情那样高。如发生于2009年的中央电视台主持人柴静的“贪污门事件”和方静的“间谍门事件”,由于其涉及内容的非公权力性和客体的非国家管理者化,我们没有称之为舆情,而是作为一般的网络舆论来处理。第三,依托载体的特定化。舆论与传播工具的关系是考察舆论的一个独特的研究角度[2],在一般的社会舆情中,依托新闻媒体发展的舆情非常强势,而且成为社会舆情的主要形式。依托网络发展起来的网络舆情迅速成为舆情运行的主要形式。由此可见,传播工具的特定化决定了舆情发展的特定化。正是以上三种特定化的发展要求,使我们对“舆情”进行概念的狭义化成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