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舆论传播载体的规制:基于传统媒体的观察和分析 ——基于传统媒体的观察和分析
发布时间:2020-10-14 18:01:02 点击次数:184
规制社会舆论传播载体,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也是对外开放的需要。规制社会舆论传播载体,不仅包括构建相关的法律体系,改进政府管理模式,充分运用市场调节机制,同时还要对记者采访权利进行管理和保护。所以规制社会舆论传播载体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需要运用法律手段去规范,以推进体制机制的改革。
关键词:大众媒体;规制;媒体改革;社会舆论;规制;大众媒体;新闻出版
作者简介:
【内容提要】规制社会舆论传播载体,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也是对外开放的需要。规制社会舆论传播载体,不仅包括构建相关的法律体系,改进政府管理模式,充分运用市场调节机制,同时还要对记者采访权利进行管理和保护。所以规制社会舆论传播载体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需要运用法律手段去规范,以推进体制机制的改革。
Regulation of the mass media is necessary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Regulation of the mass media includes not only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elevant legal system, improvement of government management mode, making full use of market regulation mechanism, but also managing and protecting the interview right. Through the discussion of the above content, this article indicates the importance of regulation of the mass media, obtains the experiences of media reform, which contain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echanism, management change, reinforcement of the law, and related areas to be developed.
【关 键 词】大众媒体 规制 媒体改革 the mass media/regulation/media reform
【英文标题】The Media Regulation of Social Public Opinion Communication:
Based on the Observation and Analysis of Traditional Media
【作者简介】张晓永(1972-),男,安徽界首人,博士后,教授,研究方向:法社会学,产业经济学,山西大同大学,山西大同037009
中图分类号:G20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4-0882(2012)01-0001-05
社会舆论传播载体是指大众传播媒介。广义的大众传媒包括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电影、图书、音像制品以及正在迅速崛起的互联网络。其中,报刊、电视、广播和互联网是四种主要的信息传播媒介。传媒业涵盖了信息生产、加工和传播等领域,具有典型的信息服务业的特征;同时,传媒的信源具有强烈的人文特征,使得传媒业也属于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所涉社会舆论传播载体主要指传统媒体,即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图书、音像制品等,未涉及互联网络。
一、传统媒体规制的历程
大众传媒在传承价值观念、培育新的价值意识、塑造价值主体、建构共同价值取向、维持价值体系和引导价值目标实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规范社会舆论传播载体,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发展社会舆论传播载体,是我国政治自信的充分体现。规范和发展社会舆论传播载体也是对外开放的需要。社会舆论传播载体担负着引导世界认识中国的重要作用。
建国以后,新中国将旧中国所开办的报纸、杂志和广播电台全部接收,并改造为以《人民日报》为龙头的社会主义新闻体系。“文化大革命”期间,国家对社会舆论传播载体的控制十分严密,妨碍了社会舆论传播载体的正常发展。
改革开放之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发展文化产业,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社会的政治经济环境有了很大的变化。这一时期大众媒体还未兴起,媒体数量相对较少,国家对媒体在新的政治经济形势下的规范和发展还处于摸索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国家逐渐认识到意识形态弱化的不良影响,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教育的重要性,对新闻媒体采取了新的管理方式。这一时期,规范和发展社会舆论传播载体的工作更加细致。国家对新闻媒体的管理逐渐制度化,新闻报道更加有序,新闻的公开透明度逐步加强。在社会生活领域逐步开放,社会更加富有活力的同时,一些领域逐渐变得庸俗化。这种庸俗化使人们对政治的热情逐渐降低,对金钱的追逐则成为不少人生活的重要目标。
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试办民营发行。进入21世纪,社会舆论传播载体的改革进一步深化。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开放书报刊分销服务市场,为此提出了新华书店转为企业的改革要求。2003年,开始了新一轮的社会舆论传播载体改革,开始在9个省市21家单位设立了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大约经过3年时间,最终达到了国家所确定的目标。同时,我国也逐渐放开外资与国内私人资本入股出版行业的限制发行。
根据我国改革开放探索的一些比较成熟的经验,以新闻出版业为例,下一步改革争取实现的目标是“一个体制、两个格局、三个体系”。一个体制就是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事业单位自主经营的体制。两个格局就是以国有为主导,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产业格局,以民族文化为主导,吸收人类优秀文化共同发展的开放格局。三个体系就是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健康繁荣的市场体系,以人为本、深入基层的公共服务体系,以及传输快捷、覆盖广泛的传播体系。
二、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
我国是一个传媒大国,拥有的社会舆论传播载体数量堪称世界第一。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统计,到2010年,全国共有出版社581家,其中包括副牌社33家。中央级出版社221家,其中包括副牌社13家。地方出版社360家,其中包括副牌社20家。从报刊杂志的角度来分析,到2010年,全国共出版期刊9884种,总印数32.15亿册。在这些报刊杂志中,有一些是党政机关主办的报纸杂志。党政机关主办的报纸杂志以及具有教育功能的报纸杂志是教育人民群众与全体党员的重要舆论阵地,是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平台。
目前,我国逐步建立并正在进一步规范和发展社会舆论传播载体的法律体系。在规范和发展社会舆论传播载体的法律体系中,除了宪法和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之外,还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性法规。宪法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原则性,在社会生活中起具体操作作用的是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
(一)宪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是国家在思想文化建设上的重大战略任务。这一战略任务是社会主义宪法的原则要求,这在宪法的序言中有明确的体现。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不是限制公民的自由,而是有序地扩大公民的自由,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应有之义,也是宪法的规定。如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二)法律规范和发展社会舆论传播载体的法律,既有综合性的基本法律,也有专门性的法律。最重要的基本法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等。上述法律与新闻活动都有一定的关系。比如,《刑法》第105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规范和发展社会舆论传播载体的专门法律有《保守国家秘密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对保密制度和泄密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三)行政法规规范和发展社会舆论传播载体的行政法规比较多,效力层级较高,社会影响也比较大。《关于对期刊出版实行自负盈亏的通知》、《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规属于此类。另外,国务院办公厅颁布或者转发的一些通知或者规定,如《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等法规也属于此类。这些行政法规几乎涵盖了所有社会舆论传播载体的管理。表面上看,上述法规的社会管理职能很明显,但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功能却并不明显。但如果结合社会舆论传播载体的具体管理行为,也能体会到这些法规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紧密关联性。
(四)行政规章行政规章主要是国务院所属国家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报刊、广播和电视的专门规章,包括如下几类:一是有关新闻媒介管理和经营活动的规章。如2005年发布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和《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等;二是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章。如1990年发布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1998年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三是关于取缔、打击非法出版物的规章。如2004年最高院和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四是关于约束新闻从业人员行业道德的规章。如2001年《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和2005年《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