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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媒时代对电视作品复制的法律调适

发布时间:2020-10-14 18:00:52 点击次数:170

【摘要】从电视作品向视频、音频、图片、文字的复制,都属于著作权意义上的复制,媒体融合发展使上述复制越来越便捷,也会越来越普遍,客观上会影响电视机构的利益。由于这种影响作用相对有限,同时媒体融合发展阶段的复制,成为受众接近作品的必要手段,也成为接受电视作品传播的有效方式,因而在对电视作品复制行为进行相应法律调整时,对其设置较为宽松的操作环境是必要的,也符合媒体融合发展潮流。

关键词:复制;媒体融合;电视作品;著作权;视频;关键词;影响;中央电视台上海大学;社科;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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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从电视作品向视频、音频、图片、文字的复制,都属于著作权意义上的复制,媒体融合发展使上述复制越来越便捷,也会越来越普遍,客观上会影响电视机构的利益。由于这种影响作用相对有限,同时媒体融合发展阶段的复制,成为受众接近作品的必要手段,也成为接受电视作品传播的有效方式,因而在对电视作品复制行为进行相应法律调整时,对其设置较为宽松的操作环境是必要的,也符合媒体融合发展潮流。

  【关键词】 媒体融合 电视作品 复制 法律调适

  【作者】 戴进 张姗姗 李运团

  【机构】 中央电视台 上海大学

  【基金】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社科重点课题“媒体融合发展背景下电视著作权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编号:GD13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