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看商机 > 行业资讯 > 企业动态 > 网络环境下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研究

网络环境下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10-14 18:00:50 点击次数:170

数字遗产包括互联网上的账号、密码、文字、声音、图片、影像、虚拟货币、游戏装备等。这些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甚至金钱的虚拟财产在拥有者去世后会不会像现实中的财产一样由亲人继承,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该文阐释了数字遗产的概念、类型和特征,分析了数字遗产继承的必要性,讨论了数字遗产继承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当前数字遗产继承的方法。

关键词:QQ;数字遗产;数字财产;虚拟财产;遗产继承;网络环境;数字财产;网络用户;研究

作者简介:

  【内容提要】数字遗产包括互联网上的账号、密码、文字、声音、图片、影像、虚拟货币、游戏装备等。这些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甚至金钱的虚拟财产在拥有者去世后会不会像现实中的财产一样由亲人继承,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该文阐释了数字遗产的概念、类型和特征,分析了数字遗产继承的必要性,讨论了数字遗产继承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当前数字遗产继承的方法。

  The digital heritage includes the accounts, passwords, texts, sounds, pictures, images, virtual currency, game equipments on the Internet and so on. There’s still no clear answer on whether the virtual property mentioned above, which is invested into a lot of time, energy and the money, can be inherited by the family members just like the real property after the owner’s death. The article mainly described the concept, type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digital heritage, analyzed the necessity of the digital heritage inheritance, discussed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problems, and proposed the methods of the current digital heritage inheritance.

  【关 键 词】QQ 数字遗产 数字财产 虚拟财产 遗产继承 QQ/Digital heritage/Digital property/Virtual property/Inheritance

  【英文标题】On Inheriting Digital Heritage in the Internet Environment

  【作者简介】王国强,耿伟杰,郑州大学信息管理系,郑州450001

  2010年5月9日,《山西晚报》刊登了一篇题为《数字遗产不受法律保护QQ、电邮无法被继承》的文章。该文讲述了太原市王先生的父亲因脑梗于2009年底去世,由于王父生前经常出差,喜欢在电子邮箱里写日记,并把喜欢的一些照片保存到里面,王先生想整理父亲的资料作为纪念,遂多次与网络运营商联系,但对方却不同意提供其父的QQ密码[1]。该文引来无数网站转载,继而引起了人们对数字遗产继承问题的关注与讨论。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数字技术逐渐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QQ、MSN、E-mail、Facebook、微博、网店以及游戏账户下的虚拟武器装备、宝藏等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假如有一天我们离开了人世,现实生活中的财产可由亲人继承,而这些游离于现实世界之外,映照我们生活时代的数字财产的继承问题,可参照的法规几乎没有。因此,数字财产的归属就成为一个问题。

  1 数字遗产概述

  1.1数字遗产的概念

  数字遗产是基于信息社会全新认识的一种文化传承遗产,概念的表述也不尽一致。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数字遗产是特有的人类知识及表达方式,即将人类活动的文明成果以二进制的形式加以描述、存储和传输。简言之,数字遗产所指的信息是“数字生成”,只有数字形式,没有其他形式[2]。本文所要研究的数字遗产是网络环境下以数字形式存在的,自然人死亡后未被继承的所有虚拟财产,包括账号、密码、文字、声音、图片、影像、虚拟货币、游戏装备等[3]。

  1.2数字遗产的类型

  随着现代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广泛运用,网络数字财产的种类、形式正在不断增加,范围也在不断扩大。由于网络数字资源表现形式的不确定性加大了对数字遗产类型进行界定的难度,目前国内对于数字遗产的类型在法律层面还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有关专家将数字遗产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类是自然人在网络上所拥有的个人账号信息,例如电子邮件、聊天工具、网络论坛等相关的账号信息;第二类是涉及金钱的虚拟货币,例如游戏装备、QQ币、QQ秀、网店等相关的虚拟财产;第三类则是自然人在网络上所产生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个人财产,例如微博、照片、音频、视频等数字资源作品[4]。

  1.3数字遗产的特征

  1.3.1数字遗产依靠互联网存在

  互联网是一个独立于现实世界又具有实在性的数字化的社会空间。数字遗产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由所有者或使用者和运营商共同控制,继承人只有在所有者或使用者死亡后与运营商相互配合才能完成对数字遗产的继承。因此,互联网是数字遗产存在的基础。如果只有电脑(包括手机、数码产品等存储设备)而没有网络,被继承人储存在自己电脑的所有信息在自然人死亡后会连同电脑自然而然地被其继承人继承,并不属于本文对数字遗产的讨论范围。

  1.3.2数字遗产具有双重性

  众所周知,数字财产是由网络运营商(ISP)开发建设,通过搭建网络服务平台,向用户提供数字财产的各项服务,并以服务协议决定用户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数字财产既区别于网络运营商提供的运行环境,又与其他网络终端用户的资源相区别,即数字财产区别于其他公共网络资源和现实财产,具有排他性和专有性。

  用户可以使用相关账号和密码等登录服务平台,并可占有、使用、支配、处分自己在网络中的各种虚拟的数字财产。用户及其继承人要想取得这些数字财产,一般要取得网络运营商的授权或配合。因此,运营商和用户相互依存,共同创造了数字遗产。

  1.3.3数字遗产具有多类别性

  数字财产虽然存在于特定的网络虚拟空间中,但它客观存在,是技术人员用电子技术表现出来的,而不是虚幻、虚无的,主要表现为文字、声音、图形、图像、视频等形式。这种形式一方面具有感知效果,另一方面,这种感觉到的事物是对现实世界真实事物及其发展变化过程的模拟和逼真再现[5]。

  在网络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协议中,往往规定网络产品或内容归服务的提供者所有,用户只享有使用权,而且大多时候不能转让、出售其权益。对于照片、视频、日志、博文等包含用户知识产权的数字财产,用户应当享有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力。这些具有个人属性的数字财产只不过是从现实转移到了网络,运营商只是代为储存和保管而已,不能因此而剥夺了用户的所有权[6]。

  由此可见,数字财产实质上是借助于网络终端设备把现实环境中的真实事物用数据组合的形式模拟表现出来的,既相对独立又具独占性、使用性的数字化信息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