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前十年国民党对新闻事业的津贴与扶植
发布时间:2020-10-14 18:00:46 点击次数:130
1927-1937年,国民党以立法与行政的形式,从交通、财政、教育等方面,对新闻事业与新闻人才进行扶植。然而,由于国民党的朝令夕改与国家的四分五裂,这些扶植政策多限于官方表述,唯有新闻教育投入实施。1935年,国民党在中央政治学校成立新闻系。该系后来成为当时中国新闻教育之典范,为新闻界输入众多新闻人才。
关键词:国民党;国民政府;津贴新闻事业;培养新闻人才;中央政治学校新闻系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虞文俊,阜阳师范学院助教;黄萃,阜阳师范学院助教(安徽 阜阳 236037)。
【内容提要】1927-1937年,国民党以立法与行政的形式,从交通、财政、教育等方面,对新闻事业与新闻人才进行扶植。然而,由于国民党的朝令夕改与国家的四分五裂,这些扶植政策多限于官方表述,唯有新闻教育投入实施。1935年,国民党在中央政治学校成立新闻系。该系后来成为当时中国新闻教育之典范,为新闻界输入众多新闻人才。
【关 键 词】国民党;国民政府;津贴新闻事业;培养新闻人才;中央政治学校新闻系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国民党面对战争与政争不断的政治现实,以及民间舆论分流的社会环境,管制与规范新闻事业成为维系政权稳定的必需。国民党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法规与政策,既有以《出版法》为代表的限制性法规,也有以《保护新闻事业人员令》为代表的保障性规定,期能有效规范新闻事业。长期以来,国内新闻史研究侧重于从限制性法规层面,很少涉及保障性规定,结果片面地将国民党的新闻法规与政策解读为国民党反动统治的证据。这样的评价与史实不相符,缺乏说服力。本文以史料为基础,解读抗战前国民党关于津贴与扶植新闻事业的相关政策,试图弥补国民党新闻法规与政策研究存在的缺陷。
一、津贴与扶植新闻事业
(一)国民党中宣部(中宣会)与补助新闻事业
国民党取得全国政权后,国民党中央宣传部开始奖励与津贴为国民党正面宣传的党报之外的报社与通讯社。
1.补助党内新闻事业
1928年5月,国民党中央宣传部制定《补助党报条例》草案,[1]共五条,包括补助的范围、条件、标准与义务。
首先,规定补助的对象。“凡党员所主办之日报或期刊,请求本党中央或各级党部补助经费时,适用本条例”,补助范围限于党员主办的报刊。关于党报的类型,同月制定的《指导党报条例》分为:“(一)由中央及国内外各级党部所主持者;(二)由本党党员所主办而受党部津贴者;(三)完全由本党党员所主持者。”[2]《补助党报条例》的补助对象是后两种,而对第一种党报的补助可见《设置党报条例》与《指导党报条例》的规定。
其次,规定申请补助的条件。“党员所主办之日报或期刊,须备左列各条方得请求补助:一、言论及纪载随时受党之指导者;二、不利于党之一切文字图画等件,概不为之登载者;三、能尽量宣传本党主义政策、政纲者;四、完全遵守党定言论方针及宣传策略者;五、党之宣传文字等件、能尽量并迅速刊载者;六、出版时间在年以上者;七、发行份数在份以上者;八、证明能继续出版年者。”由于它为草案,第六至八项未有确实数字,“待中央核定”。[3]
再次,规定补助经费的数额。“补助经费数额依左列标准决定之:一、日报或期刊之所在地;二、日报或期刊之内容及效力”。条文以笼统的形式规定补助经费的数额,将决定权授予执行机关,某种程度上削弱了执行效果。而从新闻机关申请津贴的实际金额来看,以1931年4月向国民党中宣部提出4份津贴申请为例,最高是一千五百元,最低是一百元,另外是六百元与八百元。
最后,明确了享受补助党报应尽义务。“受本党补助之日报或期刊,须将左列各项呈报中央宣传部及其受补助之党部宣传部备案:一、该报或期刊之负责编辑人、经理人、发行人姓名、略历、住址。二、该报或期刊之经费收入情形。三、该报或期刊之所在地及详细通讯处。四、该报或期刊之发行年月日。”
“本条例由中央常务会核准施行”,1928年6月9日国民党中央144次常会决议通过《补助党报条例》,作为各级党部补助党报的依据,“凡请求各级党部津贴之日报杂志须按中央颁布补助党报办法办理”。[4]
国民党除了补助报馆外,也津贴通讯社。1928年7月2日国民党第151次中央常委会议,以“在国际上为本党宣传,尚具成效”为由,“按月津贴上海中华电讯社一千元”,并“拟照丁前部长任内所拟办法:(一)自本年七月按月津贴加至一千五百元;(二)该社一切活动,须受中央宣传部监督指挥;(三)该社工作情形及款项收支,须按月报告中央宣传部”。[5]
(二)津贴全国新闻事业
随着民间新闻事业的发展,国民党将补助范围扩大到党外新闻机关。1931年11月,中央宣传部改组为中央宣传委员会,对比之前中央宣传部的组织[6],变化最大的是新设新闻科,下辖管理与审查两股,管理股负责党报与通讯社的规划、指导与考核,审查股除了负责“调查登记一般报社及通讯社”,“征集审查一般报纸及通讯稿”,还“规划关于联络及扶助一般新闻事业”。[7]
1932年6月23日,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备案《中央执行委员会津贴新闻机关办法》,全文九条,对津贴的宗旨、申请的条件与流程、津贴管理与限制都作出详细规定。
首先,阐明津贴之宗旨。“中央为扶持舆论扩大宣传起见,对各地新闻机关有津贴必要时,依照本办法办理之”,“中央津贴新闻机关之整个计划,由常务委员与宣传委员正副主任核定之”。
其次,明确申请的条件与流程,“新闻机关须具有左列条件者,方有津贴之资格:(一)平日言论正确,记载翔实,确曾努力宣扬本党主义政纲决策者;(二)出版一年以上,在社会有相当信誉者;(三)有相当设备及营业收入或相当基金者;(四)组织确实健全者;(五)主办人以新闻为职业者”;“凡请求津贴之新闻机关,须造具营业计划书,每月收支预算书,连同最近一年内营业状况报告总表,资产负债表,营业损益总表,财产目录及一切组织章则,职员名册等各二份,函送宣传委员会审核”;并规定“已受津贴之新闻机关,在津贴期内中途发觉”不符合津贴资格的任何一条,“宣传委员会得随时报告中央停止其津贴。”
最后,规范津贴的标准与管理。“凡请求津贴之新闻机关,须经宣传委员会详加审核,拟具意见及津贴数目,送财务委员会核议;但津贴数目至多不得超过各该新闻机关月支百分之三十。其有特种关系或特种情形者,由宣传委员会呈请常会核议定之”,“凡中央津贴之新闻机关,统由宣传委员会监督指导。其指导办法另定之”;“中央给予新闻机关之津贴,以两年为限;期满,得酌量情形继续或停减之。”[8]
与《补助党报条例》比较,两者补助的前提一致,以言论正确为限,依然有收买舆论之嫌。但是,具体到补助范围与申请条件,《中央执行委员会津贴新闻机关办法》要相对宽松,并明确执行机关与申请机关各自的权与责,对津贴标准与津贴期限都作了规定,更具操作性。
国民党中央宣传部(中央宣传委员会)对新闻事业的津贴与补助,从国内党报到海外党报,[9]从党营新闻事业到一般新闻事业,企图通过津贴手段影响海内外媒体的舆论。然而,在后续执行的过程中,一方面,中宣部有时以“中央经费困难”为由,拒绝报社与通讯社的津贴申请,1931年4月,中央宣传部拒绝了广州国民通讯社、南京妇女晨报社、南京新新通讯社、政治评论社等的津贴申请,[10]而同时期对海外党报“每月津贴仍照发”,[11]中央的差别对待,降低了中央政策的评价;另一方面,各地方党部与政府对报馆与通讯社采取并非一致的津贴政策,有的采取拒绝态度,福建建设厅1928年2月14日训令:“通令所属奉省政府命准省党部函为报馆通讯社请求津贴务请一概拒绝由”,[12]也有的采取支持态度,中国国民党浙江省执行委员会1933年5月22日通令宣字第三一一号:“令各直属县区执行委员会、县执行委员会、县党务整理委员:为省款补助费已照常折发各县应补助区党报之经费不得藉词欠搁由,”[13]地方的各自为政,削弱了中央政策的效力。
同时,由于津贴政策作为一种收买手段,本身存在许多漏洞,容易变成不良报人与报馆的敛财之道,因此在实施的过程中,执行机关不得不采取补救措施。1934年10月14日,江苏省党部以“近查各县有多数小报,投机取利,到处募捐,或向地方团体及党政机关要求津贴,更或有要求不遂挟章攻击,刊登谩骂文字”,[14]制定三项办法:“(一)嗣后审查各报社登记表时,该报社经费如系侍从恃募捐收入,应为无固定基金,或因钱少视为基金不足,不予登记。(二)请省府通饬所属机关对报社、通讯社概不津贴,以免收买舆论之嫌。(三)政府机关原津贴党报经费,改为当年广告费。”[15]该办法10月15日由内政部咨请各省政府一律遵行,作为执行津贴方法的补充。
(二)行政院与促进新闻事业
在国民党中央宣传部(中央宣传委员会)制定相关津贴与扶植新闻事业方法的同时,国民政府也自下而上地开始讨论促进新闻事业的办法。
1931年5月14日,在南京召开的国民会议的第六次会议,有三个提案与新闻事业直接相关。它们分别是江苏代表马饮冰提议的《扶植新闻事业,以谋舆论健全案》、辽宁代表赵雨时提议的《宣扬党义,辅助训政,开放民智,启迪文化,政府应切实奖进新闻事业案》与陈介石提议的《解除新闻事业各种束缚,辅助其发展案》。其中马饮冰提议案最详细与具体,建议国民政府从经济、人才、交通、言论自由与国际通讯五方面扶植新闻事业,并拟出详细办法——“经济之扶植”的办法:“(一)由国库指拨的款,以发展新闻事业基金,并用资奖励。(二)由国库省库每年规定经费,补助新闻机关”;“人才之培植”的办法:“(一)设新闻学专科学校。(二)在大学或学院,设新闻学系”;“交通之援助”的办法:“(一)减轻电费。(二)减轻邮费。(三)航空运报以期普及边远区域”;“保障言论自由”的办法:“(一)非依法律,不得检查报纸。(二)非依法律,不得逮捕记者。(三)非依法律,不得擅封报馆。(四)非依法律,不得查扣报纸。(五)抨击官吏施政错误,不得认为反动”;“创设国际电讯社联络通讯机关”的办法:“(一)设法与国际电讯社联络通讯。(二)由国家设立大规模之国际通讯社。[16]其中关于提议政府在交通层面对新闻事业进行扶植并非第一次,早在1928年上海日报公会曾有呈请国民政府“统一邮费、减低电话电报费、随到随发、添设专线”等,并得到正面回应。[17]
5月16日,国民会议将三案合并为《促进新闻事业案》,“拟交国民政府酌办”。7月14日,内政、外交、财政、交通、铁道、实业、教育部七部讨论提案,商议办法[18]。
7月,交通部宣布“对邮电航决设法优待”[19],赋予新闻纸“挂号立劵享取优益寄送之特权”。1932年8月20日,交通部训令称:“关于新闻纸或杂志社申请挂号立劵时,应切实调查其是否曾经向本部(按:内政部)核准登记,并须验证有无本部颁发之登记证,方可准许立劵挂号,”[20]优待政策限于登记刊物。1933年1月20日,交通部对享有特权的标准作出调整,训令称:“查新闻纸类,已经依法声请登记,因程序辗转稽延时日未能立即领到登记证者,自无从呈验该项证件,若一律不准挂号立劵,实非所以示区别。嗣后遇有上述情形,应准各该报社,呈请该管县市政府及党部会同去函该社确于某月某日依法声请核转登记证尚未领到,而登记手续已经完成。各地邮局接到此项证明函件,仍视与登记证相同,准予立劵,庶于推行法令之中,仍寓扶植新闻事业至意。”[21]1933年4月16日,《交通部对于航空载报减收资费之规定》开始实行,规定:“邮局收取新闻纸航空寄费,原系每一航区每二十公分,银洋一角五分,现收为不论航区,每五十公分,收取一角五分。又邮局给付中国欧亚两航空公司之新闻纸运费,原系一航区每公斤七元五角。现自同日起,改为不论航区,每公斤给付三元。”[22]交通部以一系列的优惠政策落实国民政府“扶植新闻事业”的承诺。
同月,教育部令“培植新闻人才可于经费较充裕之大学设置专修科或新闻学,无特设专科学校之必要”,[23]同时也得到了某些地方政府的正面回应。1933年4月13日,汕头市政府训令各公私立中等学校“遵照办理”《公私立中等学校应实施新闻教育案》,并规定“详细办法由各校根据上项原则,斟酌各校情形订定施行”。[24]
8月1日,财政部提出《扶植新闻事业办法》,称:“(一)不征收报馆或通信社之营业税;(二)印报用纸,凡系外国购买进口,分别减免税率,如系本国出品,一律免税;(三)由国库提出定款项,补助全国新闻事业;(四)国际通信机关,由政府倡办;”[25]试图从经济层面扶植新闻事业,降低成本与补助资金。
如上所述,行政院各部门积极讨论促进新闻事业的具体做法,出台了相关优惠政策。但是,行政院的这些政策并未获得社会舆论的肯定。北方的天津《大公报》预言“对于政府之扶植与优待,任何人不敢有此奢望”[26],南方的南京《民众刊物》评论“扶植新闻事业空谈办法”[27]。这些政策的后续实践印证了南北媒体的质疑。如“交通部但凭邮政总局之报告,营业上种种为难”,未兑现优待政策[28],且对电报电话费用采取“明减暗增”,结果再次遭到上海日报公会的电文抗议。[29]